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赛事认证管理办法(击剑比赛项目按什么分级)

heiwantiyu 22-07-22 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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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我协会拟定了《中国击剑协会大众击剑赛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击剑项目爱好者认真研提意见,并于2020年10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集中反馈至我协会事业发展部邮箱:development.fe@sports.cn。

此函。

  中国击剑协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中国击剑协会

大众击剑赛事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 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大众击剑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所有地域面向社会公开报 名且主要参与人群为大众击剑爱好者的击剑及相关运动赛 事(以下简称“赛事”)。赛事的组织人员、运动员、教练 员、裁判员等均应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大众击剑赛事的分级

第三条 中国剑协根据相关分级认证条件,将赛事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第四条 A 级赛事是指由中国剑协主办的全国性质的不 同年龄组别的更高水平大众赛事,包括(不仅限于)全国少 年儿童赛、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及分站赛等。

第五条 B 级赛事是指由中国剑协主办或由省级体育主 管部门、中国剑协区域一级团体会员主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同年龄组别赛事,包括省际间俱乐部赛事、省(直辖市、 自治区)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及其它同级别大众赛事等。

第六条 C 级赛事是指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剑协区 域一级团体会员、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剑协区域二级 团体会员、中国剑协专业组织团体会员主办的区域性不同年 龄组别大众赛事,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俱乐部联赛分 站赛、地市级各年龄组别更高水平大众赛事、专业组织团体 会员组织的认证达标赛事及其它同级别大众赛事等。

第七条 D 级赛事是指由中国剑协专业组织团体会员或 其它社会机构主办的符合认证条件的大众赛事。

第三章 各级赛事的认证申请及积分授予条件

第八条 A 级赛事暂不接受等级认证申请。

第九条 B 级赛事的等级认证及积分授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单位:中国击剑协会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区域一级团体会员,且每个单位最多可同时主办一项该等级 赛事。对于个别有传统、有特色、有水平、有影响力的赛事, 可适当放宽主办单位资质要求。

(二)参赛单位数量:≧30 个参赛单位;

(三)参赛运动员数量:≧800 人;

(四)要有充足的可用场地面积,除按标准间距摆放相 应数量剑道外,还能为参赛人员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剑道数量:剑道数量须≧参赛人数/(比赛天数 *7*1.5),且更低剑道数量为不少于 10 条,如设团体赛,则 在此基础上增加 50%;

(六)执裁裁判员数量:剑道数量*1.3;

(七)各等级裁判员数量:执裁裁判员更低技术等级为 C 级裁判员,其中二级或 B 级以上裁判员要达到 70%;

(八)项目设置要求:至少设置三个剑种的个人赛,且 年龄组别划分须与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一致;

(九)积分授予要求:

1.只授予个人赛参赛运动员积分,且参赛运动员须先注 册成为中国击剑协会认证个人会员;

2.各小项须达到至少 16 人完赛才能授予积分;

3.各小项参赛人数的前 50%获得积分(四舍五入到下一 个更高的整数),且更低获得积分名次为 64 名。

(十)有完善的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十一)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

(十二)赛事举办地须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十三)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医疗保障;

(十四)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 术人员、志愿者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十五)须使用经 FIE 或中国剑协认证的编排软件系统, 并有相应的具备资质和经验的编排人员;

(十六)使用的比赛器材须达到中国击剑协会赛事器材标准;

(十七)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至少 3 人,须由具备技术 委员会工作经验的国家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担任;

(十八)2 年以上的成功办赛历史。

第十条 C 级赛事认证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单位: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区域一级团体会 员、区域二级团体会员、专业组织团体会员,且每单位最多 可同时主办一项该等级赛事;

(二)参赛单位数量:≧15 个参赛单位;

(三)参赛运动员数量:≧300 人;

(四)要有充足的可用场地面积,除按标准间距摆放相 应数量剑道外,还能为参赛人员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剑道数量:剑道数量须≧参赛人数/(比赛天数 *7*1.5),且更低剑道数量为不少于 10 条,如设团体赛,则在此基础上增加 50%;

(六)执裁裁判员数量:剑道数量*1.3;

(七)各等级裁判员数量:执裁裁判员更低技术等级为 C 级裁判员;

(八)项目设置要求:至少设置两个剑种的个人赛,且 年龄组别划分须与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一致;

(九)积分授予要求:

1.只授予个人赛参赛运动员积分,且参赛运动员须先注 册成为中国击剑协会认证个人会员;

2.各小项须达到至少 16 人完赛才能授予积分;

3.各小项参赛人数的前 50%获得积分(四舍五入到下一 个更高的整数),且更低获得积分名次为 64 名;

(十)有完善的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十一)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

(十二)赛事举办地须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十三)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医疗保障;

(十四)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 术人员、志愿者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十五)须使用经 FIE 或中国剑协认证的编排软件系统, 并有相应的具备资质和经验的编排人员;

(十六)使用的比赛器材须达到中国击剑协会赛事器材 标准;

(十七)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至少 3 人,须由具备技术 委员会工作经验的中国击剑协会 A 级(或一级)裁判员及以 上技术等级裁判员担任;

(十八)由专业组织团体会员主办的赛事申请认证时, 需提供所在地区区域一级团体会员的推荐函。

(十九)2 年以上的成功办赛历史。

第十一条 D 级赛事认证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单位:专业组织团体会员及其它社会机构, 且每单位最多可同时主办一项该等级赛事;

(二)参赛单位数量:≧10 个参赛单位;

(三)参赛运动员数量:≧100 人;

(四)要有充足的可用场地面积,除按标准间距摆放相 应数量剑道外,还能为参赛人员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剑道数量:剑道数量须≧参赛人数/(比赛天数 *7*1.5),且更低剑道数量为不少于 10 条,如设团体赛,则 在此基础上增加 50%;

(六)执裁裁判员数量:剑道数量*1.3;

(七)各等级裁判员数量:执裁裁判员更低技术等级为 C 级裁判员;

(八)项目设置要求:至少设置一个剑种的个人赛,且 年龄组别划分须与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一致;

(九)积分授予要求:1.只授予个人赛参赛运动员积分,且参赛运动员须先注 册成为中国击剑协会临时个人会员;2.各小项须达到至少 16 人完赛才能授予积分;3.各小项参赛人数的前 50%获得积分(四舍五入到下一 个更高的整数),且更低获得积分名次为 32 名;

(十)有完善的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十一)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

(十二)赛事举办地须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十三)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医疗保障;

(十四)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十五)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至少 3 人,须由具备技术 委员会工作经验的中国击剑协会 A 级(或一级)裁判员及以 上技术等级裁判员担任;

(十六)由主办单位申请认证时,需提供所在地区区域 一级团体会员的推荐函。

(十七)1 年以上的成功办赛历史。

第四章 认证赛事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需先对照各等级赛事的认证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确定好可以申请的目标等级赛事。

第十三条 确定好申请目标范围后,申请单位按照目标 等级赛事的认证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活动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场地布置方案等),并 通过“中国击剑协会赛事认证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填报,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至少在开赛前 90 日提交认证申 请,申请提交后,中国剑协将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 根据情况选调观察员赴赛区实地考察评估。中国剑协将在申 请提交后 15 日内反馈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提交认证申请后,可在 30 日内修改 赛事相关信息或撤销申请,超过此期限,认证申请将不予修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 赛事认证申请一经审核通过,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无需重复申请。

第五章 认证赛事的权益

第十七条 除中国剑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赛事外,其它认证赛事主办方在对外宣传中可使用“中国击剑协会认证赛 事”称号以及中国剑协统一授予的认证赛事标识,同时,还可将中国剑协列为技术指导单位。

第十八条 相关赛事在通过认证后,将被列入中国剑协官方赛历,可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赛事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中国剑协将选调专家、裁判员、技术人员等为相关级别赛事提供赛前、赛中、赛后的指导和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条 中国剑协将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赛事积分排名办法》对顺利完赛的等级赛事参赛运动员授予相应积分, 最终比赛结果也将在中国剑协会员信息系统公布。

第六章 认证赛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中国剑协主办、参与主办、承办的赛事 外,其它各项认证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世界”、“国际”、“亚 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认证赛事一经在赛历发布后,无特殊原因 不得更改比赛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不得取消办赛。如遇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赛事信息的,须最迟在开赛前 30 天向中 国剑协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认证赛事组委会须严格按照《中国击剑协 会赛事操作手册》相关要求,结合认证条件做好赛事的筹备 工作,并最迟于赛前 45 天向中国剑协递交赛事筹备进展报 告、补充通知、参赛指南、秩序册模板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认证赛事组委会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 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积极通过合法 手段保护赛事名称、赛事品牌,避免同名赛事。

第二十五条 认证赛事组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国奥委会及 剑协关于市场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赛事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 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认证赛事组委会应详细准确记录每位参赛 者的比赛成绩,并在赛事结束后 48 小时内向中国剑协递交 赛事最终成绩,并于 15 日内提交赛事活动总结报告。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使用专业击剑赛事计时计分及成绩处理信 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证赛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剑协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 格、取消赛事 1 至 3 年的认证申请资格:

(一)赛事认证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 行为,赛事名称使用不规范;

(二)办赛条件达不到标准,赛事组织机构不健全,赛 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

(三)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存在虚假比 赛情况和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四)未经申请或报备,私自修改比赛时间或地点等重要信息;

(五)无故擅自取消比赛;

(六)因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比赛秩序严重混乱而无法继续正常比赛;

(七)发生影响公共安全或比赛安全事件,造成较大或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 隐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认证赛事活动组织机构,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赛事组织活动标准要求的,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多次扰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认证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可以将其列入黑 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参加认证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观众、志愿者、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的 有关规定和《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遵守体育 道德,严禁使用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 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等,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 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由各级体育部门、中国剑协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赛事权益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击剑协会击剑 比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运行。

附件2:

各等级赛事积分及权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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