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

heiwantiyu 22-09-08 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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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将资本划分哪几类,且其具体内容及作用是什么?

之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至少50%由实收资本和税后留利提取的公积构成。第二层是二级资本,其更大金额可以等于核心资本。二级资本由未披露准备金、重估准备金、一般准备金(一般坏账准备)、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和资本扣除组成。

拓展资料

1、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全球主要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标准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之一个标准文件发布,名为《1988年资本一致性政策》,又称《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建立更低资本要求,防止信用风险。1996年,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范围,纳入了基于市场风险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于2001年发布了许多解决操作风险的标准和报告。2004年6月,新的资本要求标准出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一致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来改善新巴塞尔协议。

2、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还要识别未来的风险,并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更具前瞻性的资本监管 ***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包括:更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价过程的市场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在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法规,如1983年的《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议》)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机构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G-10监管机构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协议》,尤其是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出现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和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可,构成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监管组织,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制定者。

3、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资本协议》修订提案,并启动了新一轮调查(第三次量化影响衡量,QIS3),评估该提案对全球银行更低资本要求可能产生的影响。从1975年9月之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初稿,再到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其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国际经济法巴塞尔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

鉴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巨大损失,为了统一各国风险资产衡量标准,消除不公平竞争,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BCBS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其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从1988年诞生至今,巴塞尔协议不断完善。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原有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偏低、银行高杠杆经营缺乏控制、流动性监管标准缺失等问题暴露出来。2010年9月,BCBS通过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简称《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为了响应BCBS提出的银行业新监管要求,2011年原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形成了银行业监管新政,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巴塞尔协议Ⅲ》新阶段。

实际上,巴塞尔体系强调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行。微观上,核心指标在于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和杠杆率指标。同时宏观上,关注系统重要机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和金融混业经营下的跨机构监管。由于体系完备,监管思路逐渐渗透到国际上的保险和证券行业监管。

2017年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巴塞尔协议III》已完成修订,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其三大支柱包括更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及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接下来小编将利用所了解的知识简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希望对大家有些许帮助理解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一、更低风险资本要求

作为三大支柱的首要,更低风险资本要求,签署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更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的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4%.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更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三、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督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其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监督与了解。使用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更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更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扩展资料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更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

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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