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和党拿下众议院控制权(美国众议院是什么党派控制)

heiwantiyu 22-11-17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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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美国的共和党控制了参议院,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什么意思?

共和党控制了参议院是指美国共和党派系成功竞选到参议院的主要职位,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是指美国民主党派系成功竞选到参议院的主要职位。

在美国哪边控制参议院基本取决于哪边党派的议员当选总统,参议院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日本叫参议院,俄罗斯叫联邦委员会等。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扩展资料

参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

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

美国众议院的历史发展是怎样的?

在美国邦联条例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邦联 *** 在该条例约制下运作,国会因其无效率而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对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埃德蒙·詹宁斯·伦道夫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麻塞诸塞、与宾夕法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中终于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但定于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实施。

众议院于1789年4月1日之一次达到有效法定人数时开始运作。19世纪上半叶,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包括奴隶制度在内的区域性不和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出许多,所以主宰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这项优势。韦慕特但书是一个由众议院一再拥护而在参议院遭到阻挡的例子。韦慕特但书试图在经由美墨战争所获得的领土上禁止奴隶制度。奴隶制度与其他多项争议持续至南方诸州脱离联邦后迅速爆发内战(1861年–1865年)为止。这场战争以南方挫败并废除奴隶制告终。重建年代跟著见证了共和党取得多数,许多美国人将之归因于联邦在内战中取胜。重建年代结束于1877年,接续的镀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锐分隔为特征,民主党与共和党双方各有数次在众议院夺得多数席位。19世纪晚期与廿世纪早期也见证了众议员议长权力的戏剧性增长。众议员议长的影响力之高涨始自1890年代,共和党籍议长汤玛斯·勃兰契特·瑞德的任期中。如其绰号“瑞德沙皇”一般,瑞德试图使他的看法发挥影响力:“更佳的体系为 *** ,他党监督。”

众议院的领导结构约于同一时期发展出来,1899年,院内开始有多数党领袖与少数党领袖的职务。少数党领袖领导众议院的少数党,而多数党领袖在院内的地位仅次于议长。议长的权限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党籍的约瑟夫·葛尼·坎农任内达到顶点。议长职权包含了议事主席权在内,影响法案委员会及对众议院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任命。这些权力于“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党的影响力与共和党反对坎农可议的严重干涉而时遭削减。民主党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内(1933至1945年)长期支配众议院,通常赢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来的十年共和党与民主党各有多次取得多数。在1954年大选获胜后,民主党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众议院。

1970年代中期,众议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强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经费开支上的权力,并允许政党领袖提名委员会主席。这些行为用以暗中削减“资历”系统,并降低小部分资深委员对其不喜欢的立法工作之阻碍。1970年代同时也为多数党控制法案带来转变。共和党仅在1995年在纽特·金里奇的领导下得到众议院控制权。金里奇试图通过一个由共和党支持大型法案:“与美国有约”来对众议院进行大规模改革。显著降低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三个两年任期。

简述美国两院制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的原因和目的

美国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实行两院制。关于美国国会为什么要实行两院制,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现实政治需要的解释,即

大州与小州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国会代表权问题,曾经是制宪会议成功的主要障碍。正是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制宪会议经过激烈

争论,采用了康涅狄格代表提出的妥协方案,即大州以接受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换取小州对众议院的人口比例代表权的同意。这样,大

州可以靠人口优势获得众议院的多数议席,小州却在参议院占据了相对于大州的优势,从而兼顾了大州和小州的利益,扫除了制定宪法过

程中的更大障碍。(参见

1.4.3.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首先是现实利益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但是,在争取批准宪法的过程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还对国会实行两院制的原理做了另一种解释。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独立后的北美

13

国初期的主要政治潮流,是对行政权的防范,当时的北美各国宪法都强调“立法的人民代表至上”,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虽然当时的

各国 *** 都实行了分权原则,但无论在宪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更显现出对议会的权力没有什么有效的限制,以致于议会任意侵占行政权

和司法权,因此,要求削弱立法权是“

1780

年代宪法改革的中心问题”。人们纷纷提出应遏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认为虽然议会是由人民

选出的,

如果对议会的权力没有限制,

就会出现一个“选举产生的专制 *** ”,

如果出现“

173

个暴君”,

他们“将会与一个暴君一样专制”。

[1]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在总结北美独立后各国立法部门侵占其他部门权力的现象的基础上指出,在君主制下,行政部门是危险的根源;

在代议制的共和政体下,行政长官的权力范围和任期都有“仔细的限制”,司法权的界限也很明确,而立法部门获得了优越的地位,其权力

比较广泛,

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

人民应该提防和戒备的,

正是立法部门的“冒险野心”。

[2]

为了防止立法机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篡权”,

一个补救办法是直接向人民呼吁,

如召开制宪会议,

但这种办法如果用得太多,

*** 就会失去“必要的稳定”,

而且公众的决断可能主要是“情

感而不是理智”,因此,经常地求助于人民,不仅是危险的,而且可能徒劳无功。因此,要防止立法专制,就还需要另外的补救措施,这就

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彼此互相制约。

[3]

因此,美国国会所以采用两院制,也体现

了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为防止所谓“多数人的暴政”在制度设计上的用心。

6.1.2.

美国国会两院制的特色

美国国会每两年为一届,国会两院分别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员任期六年,每

届国会届满时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名额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

1787

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众议员,根据每十年一次的

人口普查结果确定各州的议席,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后来由于新州的加入和人口的增加,如果仍按上述比例产生议员,国会的规

模就会十分庞大,按照美国的现有人口,今天美国国会众议院的议席就会超过七千人,这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根据国会在

1929

年通

过的法律,众议员总人数被固定为

435

名,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结果于各州之间调整。现在的国会众议员名额是

1990

年分配的,

按当时的人口,每位众议员平均代表约

57.4

万人口

[4]

参议院的名额分配,各州不论大小,都有两名国会参议员,现美国有

50

个州,全

国现共有

100

名国会参议员。

美国众议院的历史发展

美国众议院的历史发展:

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其中规定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

然而因为国会效率低下,美国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商讨重组国会问题。

詹姆士·麦迪逊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宪法在1788年正式通过,定于1789年3月全面实施。众议院于1789年4月1日之一次达到有效法定人数时开始运作。

19世纪上半叶,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奴隶制度等问题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所以主宰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优势。

重建年代结束于1877年,接续的镀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锐分隔为特征,民主党与共和党双方各有数次在众议院夺得多数席位。

19世纪晚期与二十世纪早期也见证了众议员议长权力的戏剧性增长。众议员议长的影响力之高涨始自1890年代,共和党籍议长汤玛斯·勃兰契特·瑞德的任期中,众议院的领导结构约于同一时期发展出来。1899年,院内开始有多数党领袖与少数党领袖的职务。少数党领袖领导众议院的少数党,而多数党领袖在院内的地位仅次于议长。

议长的权限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党籍的约瑟夫·葛尼·坎农(任内达到顶点。议长职权包含了议事主席权在内,影响法案委员会及对众议院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这些权力于“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党的影响力与共和党反对坎农可议的严重干涉而时遭削减。民主党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内(1933至1945年)长期支配众议院,通常赢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来的十年共和党与民主党各有多次取得多数。在1954年大选获胜后,民主党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众议院。

1970年代中期,众议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强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经费开支上的权力,并允许政党领袖提名委员会主席。这些行为用以暗中削减“资历”系统,并降低小部分资深委员对其不喜欢的立法工作之阻碍。1970年代同时也为多数党控制法案带来转变。共和党仅在1995年在纽特·金瑞契的领导下得到众议院控制权。金瑞契试图通过一个由共和党支持大型法案:“与美国有约”来对众议院进行大规模改革。显著降低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三个两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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