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空气质量(青岛空气质量为什么这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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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之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小白干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以东200米-孟庄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 *** 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2002年前,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的空气好不好?
青岛空气质量还不错,因为是海滨城市,所以空气比较湿润,冬天也是湿湿的一种凉。夏天不是湿热,这一点很舒服,不是很热,在阴凉里很凉爽的。季节差异不是那么明显。空气沿海更好,里边的几个区会稍差一点。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0修订)
之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哈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重庆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沈阳路、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质量空气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 *** 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之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 *** 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十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其他燃烧设施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诘能源。第十二条 禁止燃用硫份、灰份高于规定标准的煤燃料(包括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煤焦炭等,下同)、燃料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 *** 制定。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烟尘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脱硫、除尘装置并且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燃用的煤燃料和燃料油可以不受本条之一款的限制。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硫份高于规定标准的型媒。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话中燃用原煤。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生活以外的茶水炉、大小灶、窑炉、取暖火炉等和零点七兆瓦(一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燃用煤燃料。
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和向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产销售煤燃料。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燃用燃料的种类、数量、硫份、灰份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巳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登记。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按照淘汰锅炉实施方案属淘汰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停止被淘汰锅炉的使用,拆除被淘汰锅炉和与之相配套的烟囱等设施。第十七条 对二十四点五兆瓦(三十五吨/小时)以上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数据。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单机容量低于十四兆瓦(二十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更换、改建锅炉(窑炉)的,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点炉、出现故障停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拆迁和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一)使用密闭装置输送建筑垃圾,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扬尘的物品;
(二)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
(三)施工场地的主干道必须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
(四)运输和装卸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规定使用成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