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规程制定标准(体育竞赛规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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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管理,提高运动水平,促进教学、科研、训练工作,培养学生的竞赛组织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的项目、时间、地点、办法,应当结合学校教学、训练的特点确定。第三条 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体操(含艺术体操)、武术、游泳项目每隔四年举行一次比赛,每年比赛其中的两项。其它项目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可自行组织邀请赛。第四条 承办的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办该项目竞赛所需要的场地、器材、设施;
(二)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能力,能保证竞赛工作严谨有序,竞赛编排合理,并有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裁判队伍;
(三)能够确保运动员的伙食质量,并符合卫生标准;
(四)具备竞赛需要的住宿、交通、医疗、安全条件。夏季承办竞赛应有防暑措施。第五条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学生;
(二)必须是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单独招生办法入学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三)必须是各门基础理论课考试及格的学生;
(四)必须是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籍学生可以代表所在学校参加比赛。
成人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在比赛开始后,经查实运动员不符合参赛条件的,取消其比赛资格(集体项目取消全队资格)和所得名次,并停止参加下届比赛。对严重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责任。第六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使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任何人不得因比赛任意批准学生免修、免考基础论课。第七条 各项目比赛的正副总裁判长由国家体委选派;各参加单位可选派一名该项比赛的一级以上裁判。第八条 申请和承办体育学院竞赛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拟承办比赛的单位根据承办条件和要求,在赛前三年的四月就承办竞赛的时间和项目等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承办竞赛的单位,能否按计划承办,必须于赛前一年的五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报告;
(三)承办单位必须于赛前一年的十月草拟出承办项目的竞赛规程,征求各参赛单位意见修改后,于十二月报国家体育委员会审核下发;
(四)承办单位必须于比赛当年的三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交竞赛筹备工作的具体方案;
(五)竞赛结束后认真听取意见,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和成绩册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第九条 举办规定项目的竞赛经费,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人数,于赛前一个月一次拨给。此项经费包括承办单位为各代表队提供比赛前三天、后二天的大会食宿。
各体育学院自行组织邀请赛的经费,由承办单位与有关体育学院协商自筹解决。
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不得任意超员和提前到达赛地,编外人员一律收费。第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组织学生观看比赛,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参加竞赛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或组织调研活动。第十二条 为保证比赛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第十三条 田径、游泳项目设全国体育学院竞赛纪录,该两项纪录的设立和破纪录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承办竞赛和参赛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严禁铺张浪费。
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违反竞赛纪律的,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发布的《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各项目运动会的报名日期、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及奖励等具体问题,由承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对各竞赛项目的要求另行通知。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和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体育竞赛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 ***
原则:可行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 :1确定并标明竞赛的 *** ,如淘汰法,循环法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3确定名次和计分 ***
4对运动员违反的规定的处罚 ***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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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怎么写,竞赛规程的内容根据竞赛的性质、目的、项目特点来设定,大型的综合性运动会应先制订竞赛规程总则,再制定各单项的竞赛规程。那么竞赛规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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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名称
根据总任务确定比赛名称。名称要显示是什么性质的比赛,哪一年(或第几届)的比赛。运动会的名称一般用全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大学生运动会;1999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1999年某某市之一中学篮球比赛。在赛会期间的文件、会标、宣传材料等方面,名称要统一。
(二)目的任务
根据举行本次竞赛活动总的要求,简要说明此次竞赛的目的任务。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学生整体素质;普及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某项运动水平;选拔组织某项运动代表队,准备参加高一级的比赛;总结交流教学训练工作经验,增进团结和友谊等。
(三)竞赛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竞赛时间应写清预赛、决赛开始和结束的年、月、日;举行比赛的地点和举办竞赛的单位(包括主办和协办以及承办单位)。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举办赛会所设置竞赛项目及组别(一般指综合性运动会和田径运动会),单项比赛的规程写明各组别的各个竞赛小项目。
(五)参加单位和各单位参加的人数
按有关规定的顺序写明参加比赛的每个单位,以及各单位参加男、女运动员人数,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人数。每名运动员可参加的项目数,每项限报人数,以及参赛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资格是指参赛运动员的条件标准,包括运动员年龄、健康状况、代表资格、运动等级、运动成绩、达标规定
(七)竞赛办法
1、确定比赛所采取的竞赛 *** ,如淘汰法、循环法、混合法及其他特殊的 *** 。比赛是否分阶段进行,各阶段采用的竞赛 *** 是否相同,各阶段比赛的成绩如何计算和衔接。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
3、确定名次及计分办法。
4、对运动员(队)违反规定的处罚 *** (如弃权等)。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如比赛用球的品牌等),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八)竞赛规则
提出竞赛采用的规则和有特殊的补充及竞赛规则以外的规定或说明。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1、规定竞赛录取的名次,奖励优胜者的名次及办法。例如,对优胜者(队)分别给予奖杯、奖旗、奖状、奖 章及奖金等。
2、设置体育道德风尚奖或破纪录奖的奖励办法等。
3、设置技术奖时,规定技术奖励的内容和评选 *** 等。
(十)报名办法
规定各单位运动员(队)报名的人数、时间和截止报名的日期,书面报名的格式和投寄的地点,并应注明以寄出或寄到的邮戳日期为准,以及违反报名规定的处理办法。
(十一)抽签日期和地点
凡属需要抽签进行定位和分组的竞赛项目,应在规程中规定抽签的日期、地点和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1、有关未尽事宜的补充,如经费、交通、住宿条件等。
2、注明规程解释权归属单位。一般应归属主办单位的有关部门。
3、竞赛可也以找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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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单位
中国田径协会
江苏省体育局
连云港市人民 ***
二、承办单位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连云港市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
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铁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一)日期:2017年10月22日(星期日)
(二)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五、出发时间
上午8:30
六、竞赛项目
男、女马拉松(42.195公里)
男、女半程马拉松(21.0975公里)
男、女迷你马拉松(5.7公里)
七、比赛路线
(一)全程线路:
起点:徐圩大道上海路路口—徐圩大道(顺行)—江苏大道(左转顺行)—疏港大道(右转顺行)—香河路(左转)—苏海路(左转顺行)—海滨大道(左转顺行)—海滨大道折返—徐圩大道(右转顺行至终点)。
(二)半程线路:
起点:徐圩大道上海路路口—徐圩大道(顺行)—江苏大道(左转顺行)—江苏大道折返—江苏大道(顺行)—疏港大道(右转顺行)—海滨大道(左转逆行)—徐圩大道(左转顺行至终点)。
(三)迷你线路:
起点:徐圩大道上海路路口—徐圩大道(顺行)—江苏大道(右转顺行)—合作路(右转顺行)—环湖路(右转顺行至终点)。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规则: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和本届马拉松赛竞赛规程执行。
(二)比赛检录:在规定的检录时间内到指定区域进行检录,外籍特邀运动员须在赛前40分钟到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检录区进行检录。
(三)起跑顺序:按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项目的先后顺序排列,各项目间隔10米距离。
(四)发令规则:采用一枪发令同时起跑的办法。
(五)计时办法:本次比赛全程、半程的个人赛均采用感应计时办法,感应计时芯片将在选手通过起点开始计时。在起点、每5公里、终点和折返处设有计时地毯,选手在跑步过程中,均必须通过所有的地面计时地毯。在关门时间内完成比赛但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将作为未完赛处理,并不予进行排名。成绩统计和认证中,前八名采取枪计时,其余选手采用净计时。计时芯片将在参赛包领取现场与号码布同时发放,不收取芯片押金。
(六)关门距离和时间:为了保证参赛选手比赛安全、顺利,比赛期间比赛路线各段设关门时间,限时对社会交通封闭。关门时间后,相应路段恢复社会交通。在规定的关门时间内,未跑完对应距离的参赛选手须立即停止比赛,退出赛道,以免发生危险。退出比赛的选手可乘坐组委会提供的收容车到相应项目的终点处。关门时间按自然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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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依据与原则
在竞赛活动中,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共同协调和制约着运动竞赛的全过程。规程着重于竞赛的.组织管理,规则主要是对技术规范以及确定成绩和有关场地器材条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综合性大型的竞赛,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达竞赛规程,使参加者能根据规程安排来调整训练计划,为参赛作好充分准备。基层的小型竞赛,也应在数月前印发,使参赛单位能根据竞赛规程的宗旨、内容和要求,组建队伍,确定竞赛和训练目标,积极准备,迎接比赛。在制订竞赛规程时,应遵照下述依据和原则。
制订竞赛规程的依据
1、以运动竞赛计划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依据单位、系统或省、市及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组织的竞赛计划来制订的。竞赛规程是多年度或年度(学校则以学年或学期)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某一次竞赛活动实施的具体法规。其内容可根据情况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修正。
2、以竞赛目的和任务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体现出运动竞赛的方针、政策和体育发展的远期目标与近期策略,有效地调整与推动体育的改革和投资方向。此外,对该比赛项目的训练指导思想、人才梯队建设和良好的赛风起着引导、促进及培养的作用。同时还根据国际、国内乃至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运动竞赛的需求,全面考虑竞赛的目的任务来制订规程。
3、以客观实际条件为依据:即当时的经费条件、场地设施和人员情况为依据,来制订竞赛规程。
制订竞赛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为使竞赛规程制订得科学、合理,保证竞赛的质量,应遵循下述主要原则。
1、可行性原则:竞赛规程所提出的比赛组织方案和内容,必须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在竞赛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财力和时间,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实施对竞赛过程更优化的设计和组合,以达到机构精简,工作效率高,竞赛效果好的目的。对群众体育竞赛项目的确定,要考虑到有群众特点的传统项目和近代体育项目,注意普及和提高、娱乐性和竞技性相结合。对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其时间、场地安排不能像正规的竞赛一样,应根据竞赛的规模、水平、参加对象及现有的场地情况灵活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场地条件来设置比赛项目的确定竞赛时间。
2、公平性原则:竞赛规程是参加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规范与准则,其内容应使全体参加者在客观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展开竞赛。无论是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当地所属的主队,或外来的客队,均应享受同等的待遇。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等同条件下进行竞赛,使比赛结果具有真实性。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参赛者的技术、战术特长,提高竞赛的质量和综合效益。
3、稳定性原则:竞赛规程一经公布,就应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改。若规程中确有不合理的内容需要修正或补充时,须经制订部门尽可能在比赛前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影响到参赛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准备工作时,应征得多数参加单位的同意,方可变动。一般在比赛开始后,规程不能再改动,以保证规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应属主办单位。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保持规程的连续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与单项规程之间,不同单项竞赛规程内容之间,以及年度之间应连续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文字表达要简明准确,内容要详尽完整,切忌表达含糊,自相矛盾。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 *** 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 竞赛组织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第三条 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 、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第九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第三章 竞赛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体育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