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会比赛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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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的内容和 ***
竞赛规程的内容根据竞赛的性质、目的、项目特点来设定。大型的综合性运动会应先制订竞赛规程总则,再制定各单项的竞赛规程。总则主要确定举办运动会的宗旨,提出总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各单项比赛的一些共性内容。例如,举办单位、地点和时间,参赛单位,参加办法,参赛者资格等。各单项的竞赛规程,则根据总则的要求,设定具体内容,其内容不得与总则矛盾。竞赛规程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在具体制订时可根据各单项不同情况取舍与
(一)竞赛名称
根据总任务确定比赛名称。名称要显示是什么性质的比赛,哪一年(或第几届)的比赛。运动会的名称一般用全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大学生运动会;1999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1999年某某市之一中学篮球比赛。在赛会期间的文件、会标、宣传材料等方面,名称要统一。
(二)目的任务
根据举行本次竞赛活动总的要求,简要说明此次竞赛的目的任务。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学生整体素质;普及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某项运动水平;选拔组织某项运动代表队,准备参加高一级的比赛;总结交流教学训练工作经验,增进团结和友谊等。
(三)竞赛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竞赛时间应写清预赛、决赛开始和结束的年、月、日;举行比赛的地点和举办竞赛的单位(包括主办和协办以及承办单位)。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举办赛会所设置竞赛项目及组别(一般指综合性运动会和田径运动会),单项比赛的规程写明各组别的各个竞赛小项目。
(五)参加单位和各单位参加的人数
按有关规定的顺序写明参加比赛的每个单位,以及各单位参加男、女运动员人数,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人数。每名运动员可参加的项目数,每项限报人数,以及参赛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资格是指参赛运动员的条件标准,包括运动员年龄、健康状况、代表资格、运动等级、运动成绩、达标规定
(七)竞赛办法
1、确定比赛所采取的竞赛 *** ,如淘汰法、循环法、混合法及其他特殊的 *** 。比赛是否分阶段进行,各阶段采用的竞赛 *** 是否相同,各阶段比赛的成绩如何计算和衔接。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
3、确定名次及计分办法。
4、对运动员(队)违反规定的处罚 *** (如弃权等)。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如比赛用球的品牌等),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八)竞赛规则
提出竞赛采用的规则和有特殊的补充及竞赛规则以外的规定或说明。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1、规定竞赛录取的名次,奖励优胜者的名次及办法。例如,对优胜者(队)分别给予奖杯、奖旗、奖状、奖 章及奖金等。
2、设置体育道德风尚奖或破纪录奖的奖励办法等。
3、设置技术奖时,规定技术奖励的内容和评选 *** 等。
(十)报名办法
规定各单位运动员(队)报名的人数、时间和截止报名的日期,书面报名的格式和投寄的地点,并应注明以寄出或寄到的邮戳日期为准,以及违反报名规定的处理办法。
(十一)抽签日期和地点
凡属需要抽签进行定位和分组的竞赛项目,应在规程中规定抽签的日期、地点和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1、有关未尽事宜的补充,如经费、交通、住宿条件等。
2、注明规程解释权归属单位。一般应归属主办单位的有关部门。
3、竞赛可也以找赞助。
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青少年部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是为了检验全省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成果,展示我省青少年运动员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锻炼、培养和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夯实竞技体育发展基础,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推进体育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青少年部各项竞赛活动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总则。
一、竞赛时间及地点
2014年在安庆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跳水)、射击、体操(蹦床)、武术(套路、散打)、国际式摔跤(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赛艇、皮划艇、击剑。
三、参加单位
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安庆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
四、运动员资格
1.具有安徽省户籍,并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2.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按规定在省体育局所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注册,并符合省体育局关于省十三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各项规定,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3.经省体育局批准,各市输送到 *** 队训练尚未办理正式入伍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公示后可代表输送单位参赛。
4.经省体育局同意,各市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安徽籍运动员,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办理双重注册,公示后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5.运动员参加省十三运会的代表单位以201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6.甲组运动员在2011年至2013年度至少参加两次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其他组别及足球、排球项目运动员在2012年至2013年度至少参加一次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7.凡在历次省级比赛中出现过两个以上年龄的运动员,以不利年龄为准。
8.各市不得从外省市引进运动员参加本届运动会。
9.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的统一要求,进行骨龄检测和指纹采集。
10.运动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省运会:
(1)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含我省输送到 *** 队已办理入伍手续的运动员)。
(2)不执行省体育局规定,拒绝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或选招决定的运动员。
(3)未经省体育局同意,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4)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五、参加办法
1.报项规定:各参赛单位最少必须参加10个项目的比赛。各单位必须报6个以上(包括6个)重点发展项目,不足6个,每少报一项扣除该代表团省十三运会总成绩3枚金牌、39分。
参加16个以上(含16个)项目的,必须报12个以上(含12个)重点发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参加15—13个项目的,必须报10个以上(含10个)重点发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参加12—10个项目的,必须报8个以上(含8个)重点发展项目和巩固强化项目。
重点发展项目:体操(不含蹦床)、游泳、跳水、射击、举重、击剑、田径、赛艇、皮划艇、拳击、手球。
巩固强化项目:国际式摔跤(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套路、散打)。
2.经省体育局公布的全省单项后备人才基地运动员,两人及两人以下项目由输送单位报名参赛,所获成绩分别按50%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两人以上项目可以由输送单位报名,也可以由承训单位报名,所获成绩不实行双计分。
3.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丙组或丁组)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它大项的比赛。
4.各项目运动员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5.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
参赛运动员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团部工作人员4人;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工作人员6人;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每超出50人,可增报团部工作人员1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1.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除外);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艇、对、小团体等),取消该项目比赛。
3.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1.球类集体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1)手球项目录取前12名。其中之一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二名计3.5枚金牌、44分,第三名计3枚金牌、40分,第四名计2.5枚金牌、36分,第五名计2枚金牌、32分,第六名计1.5枚金牌、28分,第七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八名计0.5枚金牌、20分,第九名计16分,第十名计12分,第十一名计8分,第十二名计4分。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8名。其中之一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二名计2.5枚金牌、33分,第三名计2枚金牌、30分,第四名计1.5枚金牌、27分,第五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六名0.5枚金牌、计21分,第七名计18分,第八名计15分。
(3)以上项目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的,均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并奖励。
2. 项目团体奖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体操、射击、举重、击剑、田径、游泳、赛艇、皮划艇、拳击、手球、柔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等项目分别设立团体奖。各市在2011—2013全省年度青少年比赛及2014年省运会中,在以上项目所获团体总分按20%、20%、20%、40%比例计为团体奖的得分,排定名次。其中体操、射击、举重、田径、游泳、拳击等项目,录取前八名,之一名计4枚金牌,第二名计3枚金牌,第三名计2枚金牌,第四名计1.5枚金牌,第五、六名计1枚金牌,第七、八名计0.5枚金牌;击剑、赛艇、皮划艇、手球、柔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录取前六名,之一名计3枚金牌,第二名计2枚金牌,第三名计1.5枚金牌,第四名计1枚金牌,第五、六名计0.5枚金牌。
3.其它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除以上两类项目以外的其它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按13、11、10、9、8、7、6、5计分。单项报名人数(队数)只有8名(队)或不足8名(队)的,减一录取,按高限计分。
4.全国以上重大比赛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1)运动员参加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每获得奥运会1张入场券按1枚金牌、13分计入输送市代表团。此外,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加计16(10、8)枚金牌、208(130、104)分, 4—8名分别计3(3、3、2、2)枚金牌、39(39、39、26、26)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2)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2、39)分;4—8名分别计36、32、28、24、20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10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所获成绩按100%计算;球类集体项目按实际名次带入金牌和总分。
(3)运动员在2010年9月17日至省十三运会开幕式前一个月之间(以下简称本周期)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十六届亚运会以及第二届青年奥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2、39)分;4—8名分别计36、32、28、24、20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4)运动员在本周期参加全国更高水平比赛(锦标赛、冠军赛或总决赛)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3、2、1枚金牌、39(26、20分),4—8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5)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计算办法为: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2枚金(银、铜)牌、26(22、20分),4—8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第七届全国城运会跨市参赛的运动员所获成绩按1︰1分别计入参赛单位和输送单位。
上述比赛只统计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项目,但跆拳道、武术散打、女子自由跤按锦标赛设项统计。运动员在十六届亚运会中的非全运会项目取得的成绩按50%进行带入。同一名运动员在以上各项赛事中的同一小项(包括不同体重级别)中取得两个以上成绩者,只统计一次更高成绩。基地输送运动员按0.5:0.5的比例带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5.输送省优秀运动队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各市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前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 *** (获得全国十二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的适龄运动员,本项目决赛前一个月仍然在队的,每输送1人加计1枚金牌、13分;
基地输送运动员按0.5:0.5的比例带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6.已获得省运会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因代表国家参加2014年国际重大比赛或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以上重要赛事,而不能参加省运会决赛的(含与我省双计分的适龄运动员),经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报省体育局审核批准,每人计金牌1枚,13分计入省运会所在代表团。
7.破(超)纪录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在省运会上超一项世界纪录奖励8枚金牌和104分,超一项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奖励6枚金牌和78分,破一项安徽省成年纪录奖励3枚金牌和39分,破一项安徽省青少年纪录奖励0.5枚金牌和8分。
八、公布名次与奖励
(一)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按各代表团比赛奖牌、带入奖牌和破纪录奖励奖牌总数排列代表团奖牌榜。代表团奖牌名次奖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相同,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金、银、铜牌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按各代表团比赛金牌、带入金牌和破纪录奖励金牌总数排列代表团金牌榜。代表团金牌名次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三)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按各代表团比赛名次分、带入分和破纪录奖励分总和排列代表团总分榜。代表团总分名次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以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四)公布青少年部县级金牌榜。具体办法是:按照各县输送运动员(以运动员户籍决定输送县)在省十三运会青少年部比赛中所获金牌数以及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带入金牌数统计县级金牌榜。
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带入金牌数计算办法:各县参加2011-2014年全省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团体总分分别累加后,排定名次,县级田径锦标赛和篮球锦标赛总排名1-12名计4、4、3、3、2、2、2、2、1、1、1、1枚金牌,带入省运会。
九、设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
根据各市输送运动员在本周期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折算成的名次分,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十、设竞技体育人才输送奖
根据各市在本周期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含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 *** 队的运动员)人数之和,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十一、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另定。
十二、 *** 检查
比赛期间,根据需要,进行 *** 检查。 *** 检查和处罚按照《反 *** 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 ***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报名和报到
1.之一次报名:报参赛大项。各代表团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报省体育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第二次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逾期报名按弃权论。各项目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报到:各代表团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如:合肥)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五、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青少年部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和锻炼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我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运动会坚持团结协作、开放创新,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专业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做贡献;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和谐、节俭、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青少年组
田径、游泳(跳水)、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女子拳击)、体操(蹦床、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BMX小轮车)、击剑、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手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铁人三项、空手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二)高校大学生组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武术、健美操
(三)行业体协组
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田径、象棋、游泳 (一)青少年组比赛以市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高校大学生组比赛以高校为单位参加;
(三)行业体协组比赛以行业体协为单位组团参加;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必须是山东籍运动员。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
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并在2008-2010年参加两次山东省青少年比赛或在省运会预赛前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国家、山东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亚运会)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凡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运动员除外)均不得参加2010年省运会决赛。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省内各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凡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办理交流时间统一截止到二十二届省运会之一个项目预赛前30天,逾期不予受理。
2、 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和交流运动员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足球、篮球、排球(沙排除外)、手球每个项目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集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淄博市交流不受限制,但集体项目输入只能同一个输出市协议交流)。
3、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材料交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省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省运会预赛前公布名单。
4、交流运动员成绩统计办法:凡交流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取得的成绩一律各按50%计入交流双方代表团。
(五)省外引进运动员规定:
1、 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凡省外运动员注册到山东省并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均按省外引进运动员对待,执行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已在我省办理优秀运动队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引进运动员本周期代表山东省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2、凡省外引进运动员必须在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结束前参加骨龄测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引进合格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省运会之一个项目预赛前公布。
3、省外引进运动员不允许进行省内市间交流。
(六)输送到全国各大中专院校的山东籍运动员,全国首次注册必须代表山东省,并符合本届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底前)。
(七) 输送到 *** 具备与我省实行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 送市报名参赛(以第十一届全运会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2008年12月底前签署的两次计分协议名单为准)。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山东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符合参赛资格的均可代表输送市报名参赛。
(十)运动员骨龄标准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十一)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比赛。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 *** 保证书。
(二)各代表团运动员报名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运动员骨龄划分参赛组别,允许运动员同项目升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 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 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交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直 接参加决赛。
(五)淄博市可以在甲、乙组所设项目内增报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增报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决赛。
(六)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 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 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 *** 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 *** 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 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之一名不得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开幕式后举行12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项目以外,承办单位还可任选两个项目,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确定。
(五)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确定。预赛各项目裁判长和仲裁人员,决赛各项目副裁判长、裁判长和仲裁人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调。 (一) *** 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 *** 委员会及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8名依次计6、4、3.5、3、2.5、2、1.5、1枚金牌,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6名依次计4、3.5、3、2.5、2、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3名依次计2、1.5、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
(四)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
(五)参赛运动员(队)不足2名(队)的项目不进行比赛,运动员人数(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赛正式报名单为准(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如参赛队数不足8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不足录取名次的同样按实有运动员(队)数奖励。
(七)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颁发成绩证书。
(八)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除之一名不得并列外,其他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九) 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更高水平比赛)而未能参加省运会 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 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同时,将省运会该项目决赛开始前15天到本项目比赛结束之间该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 上述情况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名次)属于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第八款“奖励和计分办法”中第(十)条内相应规定带入成绩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如果取得的成绩(名次)不符合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实际参加的项目(小项)取得的更好一次成绩或名次与省运会该项目成绩或名次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更高按2人计算)。
(十)运动员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和计分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计8、4、2枚金牌;计104、52、26分;4—8名分别计1枚金牌13分。
2、获得第十一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计4、2、1枚金牌,计52、26、13分。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计3、2、1枚金牌,计39、26、13分。
4、获得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计2枚金牌,计26分。
5、获得全国更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2〕3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计1枚金牌,计13分,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一届全运会所设项目(小项)一致。
6、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更高不超过2人。
7、本周期内运动员成绩按更好一次成绩进行统计,(从2006年10月16日,到2010年9月26日),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十一)本周期内每向省优秀运动队(2010年5月31日前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 (获得十一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以第十一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输送1名运动员计 0.25枚金牌,计3分,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十二)为了备战第十一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计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为准)。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各组别实际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即: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等赛风赛纪问题,但必须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截至时间按项目决赛报名期限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评判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申诉形式提交该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诉单位需交申诉费1000元,胜诉则全额退还,败诉不退还。
(四)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另定)。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 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 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济南市代表团仅“济南市”即可。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