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竞赛规程标准最新(体育赛事比赛规则)

heiwantiyu 22-10-28 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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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

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

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足球是世界上开展最广泛、最广受人们喜爱的体育运动项目,被誉为世界之一运动, 一场足球比赛要有两队参加,那么你知道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吗。

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1

1、两队都必须含有1名守门将,每队最多可以做出3个人员调整。一场比赛不可缺少的还有裁判员,包括一名主裁判,两名裁判助理,一名第四官员和VAR视频助理裁判。

2、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3、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队员必需的基本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如穿紧身 *** ,必须与短裤的主色同一颜色);护袜;护腿板。

4、裁判员指出上场队员的装备有问题后,该队员应离开比赛场地去调整装备;除非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应在比赛停止成死球时离开比赛场地。

5、比赛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经裁判员和双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变比赛时间的协议(如因光线不足每半场减少到40分钟)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制定,并要符合竞赛规程。

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2

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一队的场上队员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奥运会足球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场外和场上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不能擅自进出场地。比赛时,守门员和其他队员的位置不能随意交换,如需要交换,须经过裁判员同意。

一场正式的足球比赛由:一名裁判员,两名助理裁判员,一名第4官员担任裁判工作。 裁判员的职责: 有场上最终判决权,决定比赛时间是否延长、比赛是否推迟和中止。

足球比赛的任意球分两种,一种是直接任意球,主要是针对恶意踢人、打人、绊倒对方的行为;另外用手拉扯、推搡对方,手触球也属于这一类;还有辱骂裁判员、辱骂他人也要判罚直接任意球。这种任意球可直接射门得分。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罚球区,就要判罚球点球。还有一种是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危险动作、阻挡、定位球的连踢就属于这一类。这种任意球不能直接射门得分,只有当球进门前,触及到另外一名队员才可得分,罚球区内这种犯规不能判罚点球。

在罚球区内直接任意球的犯规要判罚球点球。罚球点球时,双方队员不能进入罚球区。如防守方进入罚球区,进球有效,不进则重罚;如进攻方进入罚球区,进球应重踢,如不进则为防守方球门球。在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可以在球门线上左右移动,但不可以向前移动。

足球裁判员在判罚时,根据犯规性质不同可出示两种不同颜色的牌。 对于足球比赛中出现的一些严重犯规,裁判员要出示红、黄牌。如果是恶意的犯规或暴力行为要出示红牌。故意手球、辱骂他人或同一场比赛同一人得到两张黄牌时,也要被出示红牌。

足球队的规则和竞赛规则3

比赛时间

正式的国际足球比赛分为上、下两个半场,每半场45分钟,中间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伤停补时

足球比赛有时根据场上情况在比赛时间上需要补时。有时是1、2分钟,最长时可达5、6分钟,时间长短的确定由裁判员决定。造成补时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处理场上受伤者; 二是拖延时间; 三是其他任何原因。

越 位

足球比赛构成越位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伴传球时脚触球的瞬间,在对方半场内如果同伴的位置与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的位置相比更靠近对方球门线,这时该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需要说明的是与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处于平行时不判越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裁判员在下列情况中判罚越位犯规 干扰比赛 干扰对方队员 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暂停比赛

正式足球比赛一般场上不能暂停,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队员受伤或发生意外纠纷才鸣哨暂停。恢复比赛是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的地点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足球比赛道德水准普遍很高,通常一方如看到场上有受伤队员,都会将球踢出界。恢复比赛时,对方也会将球踢回。

进 球

当球的整体从球门柱间及横梁下越过球门线,而此前未违反竞赛规则,即为进球得分。有时在比赛中会看到球打到横梁后落地又弹回场内,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观察来确认球是否越过球门线,这种判决有时会引起很大争议。

计胜 ***

足球比赛分组循环赛期间的积分为胜一场积3分,平1场积1分,负1场积0分,最终以积分多少决定小组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根据赛前规程确定的不同名次判定标准的规定来排定名次。

比赛开始

正式的国际比赛,在国际足联公平竞赛旗及参赛双方国旗的引导下,参赛队伍伴随国际足联公平竞赛曲列队入场;按规定位置站定,然后先奏客队国歌,再奏主队国歌。比赛场地的选择是以裁判员掷硬币的方式决定,猜中者选择上半场比赛的进攻方向,另一方开球开始比赛。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400米短跑是一项长距离短跑项目,有氧占小比例的混氧型的短跑项目。它对运动员的生理、体力分配等有较高的要求,下面分享400米短跑比赛规则。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1

一、竞赛项目

男子组:100米,200米,1500米,400米武装障碍跑,跳远,催泪弹投掷。

女子组:100米,200米,800米,400米武装障碍跑、跳远,催泪弹投掷。

混合接力(3男1女):4×100米警组协同接力。

二、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2名,男女运动员各6名。

(二)年龄规定:运动员必须是1994年10月1日前出生。

(三)运动员资格:按《广西第三届警察体育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

(二)武装障碍跑、警组协同接力、催泪弹投掷竞赛规则附后。混合接力男女出场顺序不限。

(三)武装障碍跑、警组协同接力、催泪弹投掷比赛要求穿平底鞋并着警用作训服或迷彩服,作训帽、系多功能腰带(不装实物),其他项目可着警用短袖T恤、作训裤。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着装规定》执行。服装不许缝改和卷裤腿,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若比赛过程中出现服装脱落则不计算该项目比赛成绩。

(五)每名运动员限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每项限报2人,每单位接力限报一个队。

(六)比赛设男、女子个人和男、女子团体及总团体(二)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每项内容,凡漏填、少填、不(七)(四)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2

400米赛跑是一种常见的田径短跑项目,在标准的室外跑道上,400米正好是绕跑道一周的长度。运动员从错列的的起跑线出发,并在全程中都分道赛跑。

400米不是全速跑完全程,而是要合理的分配你的体能,一般都是在最后一个弯道入弯以后开始全速奔跑到冲刺,而直道是一个保持出弯速度能力的更好体现。

400米赛跑技巧:

首先,应该合理地分配你的体能,按照划分每个阶段的标准,用什么速度来做什么阶段,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完成400米。在之一个弯道上以全速开始,在弯道上稍微减速,在之一个直道上以95%的力量跑,以高重心大步,走出弯道后稍微增加步频和步幅长度,以提高速度而不浪费体力。

第二个弯转加快步频。弯腰一半后,全速跑至冲刺开始。在最困难的时刻,磨牙坚持大步,重心稍微降低。出曲线后,强加速度提前,弱加速度晚90%。重心整体向内侧倾斜。摆臂内侧范围小,外侧范围大,起跑线沿切线方向。

400米短跑比赛规则3

1、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100米接力的项目,运动员应采用蹲踞式起跑。犯规2次以上者取消比赛资格,全能运动员三次。

2、在分道跑项目中,运动员跑出自己的分道,如没有获得利益,也未阻挡他人,一般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应取消比赛资格。

3、在中长跑时,运动员擅自离开跑道后,不得继续比赛。

4、跨栏跑时,运动员手脚低于栏顶面、跨越他人栏架、有意用或脚碰到栏架,均属犯规。

5、接力跑时,在接力区外完成接棒、捡棒时阻挡他人或空手跑过终点。

6、如用3只秒表计成绩,应以2只表所示成绩为准;如各不相同,则以中间成绩为准。2只表,应以成绩较差者为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 *** 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 竞赛组织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武术比赛的竞赛规则有哪些

武术 竞赛规则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是对套路表演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为套路运动服务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武术竞赛规则。欢迎阅读!

武术竞赛规则一:武术套路

(一)拳术设其他传统拳,即流行于各地、除规则规定的自选拳术内容以外的拳术(如形意、八卦、意拳、八极、地躺、醉拳等)、南拳、各式 太极拳 三项。器械设长、短、软、双器械四项。对练设一项,2-3人均可,男、女可混编。比赛在长14米,宽8米的地毯上进行。

(二)套路比赛各项高低采用裁判评分的办法。各项比赛的更高得分为10分,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1、刀、枪、剑、棍、南拳、太极拳等评分扣分标准:

动作规格的分值6分;劲力协调的分值2分;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2分。

2、扣分,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分别给予扣分,每次扣0.1以上,有些严重不符者,更高一次可扣2分。

3、其他项目和评分标准:

姿势正确、 *** 清楚4分; 劲力顺达、动作协调3分; 风格独特、内容充实2分; 精神贯注、节奏分明1分。

4、对练评分标准:

攻防合理, *** 准确4分; 动作熟练、配合严密3分; 内容充实、结构紧凑2分; 意识逼真、风格突出1分;

传统拳(形意,八卦,意拳,八极,翻子等)南拳

太极拳; 长器械; 短器械; 软器械; 双器械; 对练; 散手比赛

武术竞赛规则二:散手(水上擂台)

散手比赛在高0.6米、长8米、宽8米的台上进行,水上擂台在长、宽各7米,高出水面0.5米的台子上进行。比赛分红方、黑方,拳套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为320克;70公斤以上级别为280克。

(一)使用 *** ,得分标准等:

1、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2、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小腿。

3、禁用 *** :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用腿攻击倒地方的头部;用拳连击对方头部。

4、得分标准:

以下情况得3分:在一局比赛中,一方之一次下台,对方得3分(水上擂台则对方胜一局);用转身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得3分;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站立者;使用勾踢将对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者。

以下情况得2分: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者;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以下情况得1分;用手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用腿击中对方和下肢者

(二)胜负评定

本次比赛为单败淘汰赛,每场比赛为三局两胜,每局净打3分钟(女好为2分钟),中间休息一分钟。 优势胜利。如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胜方;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3次,判对方胜;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为胜方。

每局比赛结束,依据边裁判员评判结果,得分高者为该局胜方。 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2次,对方为。

(三)竞赛中的礼节

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后,双方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回礼;然后和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男子设6个级别 女子设2个级别

52公斤 48公斤

56公斤 52公斤

60公斤

65公斤

70公斤

第二章木兰拳比赛

1、本次比赛设木兰拳、木兰单扇、木兰单剑三个集体项目。木兰拳比赛场地,个人长14米,宽8米,集体项目场地不受限制。

器械要求:扇子,全长33厘米,宽2厘米;剑采用金属剑,蕙长略短于剑身。 评分标准与 *** 见附件。

(1)、两个无效分数中,如果高无效分数相等时,则以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2)、如果最后得分得无效分数都相等时,则并列。

2、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获得单项之一名较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较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均相等,则名次并列。

3、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在比赛中获得单项之一名较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较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第五条 服装、礼节、进场、退场、起势、收势、计时与音乐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服装,佩戴统一裁判标志。

二、在比赛时,运动员应穿比赛服、穿武术鞋或运动鞋。

三、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时和比赛后裁判长宣布最后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四、运动员应地场地的同一侧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势和收势。如背对裁判长起势时,须并步收势后再转向裁判长,不允许边收势边转向裁判长。

五、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运动员并步收势为结束。

六、规定套路按规定音乐配乐,时间3分钟至3分30秒。表演项目需配乐者,录音带自备。除规定套路外,其他项目时间均为3分钟至4分钟。

七、运动员须在赛前30 分钟参加检录,二次点名末到按弃权论。

第三章 场地、器械的规定

之一条 场地一个人的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的边线,其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在场地的两边中间各做一条长30厘米、宽5厘米的中线标记。集体项目的场地不受限制。

第二条 器械

一、扇子:全长为33厘米、宽2厘米。

剑采用金属剑,穗长略短于剑身。

第四章评分标准与 *** 之一条木兰拳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评分标准

各项比赛的更高得分为10分,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个个项目的评分与扣分标准

(一)、动作正确, *** 清楚的分值为4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2分。

(二)、造型优美、舒展大方的分值为2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三)、运劲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2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四)、特点明显,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五)、精神集中,舞乐和谐的分值为1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二、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内容的评分:内容充实、木兰拳的风格和特点突出。此项分值为4分。

(二)、质量的评分:动作正确、姿势舒展、动静分明、精神贯注、技术熟练。此项分值为3分。(规定套路此项分值为4分)。

(三)、配合的评分:动作整齐、舞乐和谐、服装统一。此项分值为2分。

(四)、编排的评分:编排新颖、队形多样、变化有序。此项分值为1分。(规定套路没有此项分值)

第二条 其它 错误的扣分标准。

一、 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该套路不予评分。

二、遗忘,比赛中每出现一次遗忘现象扣0.1至0.3分。

三、器械(变形、折断、掉地)、服饰影响动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0.1至0.4。

四、推动稳定性,每出现一次晃动或附加支撑扣0.1至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5分。 以上四种错误扣分,均有裁判员执行。

五、重做

1、运动员因额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可申请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2、运动员在比赛进行中因受伤中断比赛,经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申请重做,但应扣0.5分,如果不能继续比赛,则按弃权处理。

3、运动员因失误,动作遗忘或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可申请重做,但应扣1分。

六、规定套路时间以规定套路规定时间为准,每超过或少于规定套路时间满1秒至5秒扣

0.1分,一次类推。

七、规定套路每遗漏、增加或改变一个动作扣0.3分。

八、动作方向与规定不符,超过45度以上(含45度)每出现次扣0.1分。 以上四种错误扣分,均有裁判长执行。

第三条评分办法

一、裁判员评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队)的技术水平,按照竟赛项目的评分标准扣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运动员(队)的得分。

二、应得分的确定

1、去掉裁判员所评的一个更高分和一个更低分,余者评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2、运动员的得分应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三、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数中再加扣除裁判长对其它错误的扣分数,即为运动员最后得分。

武术功法(绝技)比赛

规定项目二项:

掌劈砖块 飞针穿玻璃

自选项目亦为二项:

水上擂台赛 (散手)

男子设三个级别:60公斤;65公斤;70公斤。

武术的竞技来源

二战后,全球用"竞技体育"方式,来消除二战余下的戾气。新中国为顺应国际形势,以全国之力全民发展竞技体育,导致中国武术被卷入体育范畴,以比赛、竞技等形式进行"发展",至今。但是,以奥林匹克精神所推动的竞技体育,其使用的规则,与中国传统武术"止戈为武"的核心思想迥然不同,两者之间难以拟合、厘定,导致当今中国武术形成出以表演为主、以竞技为主和以民间传统功夫为主的不同概念武术并存、的局面。

竞技,是以体育为基础,以展示体育成果为目标的社会活动形式。体育,来自于日文中的"体育"一词,出自于19世纪70年代,在中国最早见于20世纪初的清末,由在湖北开办幼稚园、对幼儿进行全面"保全身体之健旺"的 教育 方针而来。竞技体育是在西方现代解剖学主导的框架下解释的运动形式,它不能涵盖中国传统武术所包涵对修习者除身体外,在精、气、神等综合方面的提升。中国传统武术并无单一的体育形式,中国也没有传统体育(在2009年7月9日日,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体育概念为基础创立的"传统体育"新概念,没法提供任何 传统 文化 引证、及支持。);在2015年3月19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陈国荣副主任,在对中国武术的历史和社会地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后,重新将武术与体育的关系复原定义:中国武术不仅涵盖了西方体育的多种运动形式,而且,还拥有独特的东方传统运动形式、深邃的思想和厚重的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武术不是隶属于体育,而是体育的上位概念。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 ***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以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 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申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之日的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举办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的证明;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体育竞赛场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使用体育竞赛场地的证明;

(五)设施、器材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费来源证明和经费预算报告。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五条 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并依法签订协议。

举办者不得 *** 体育竞赛的举办权。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或者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参赛者应当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在体育竞赛举办期间,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在人员相对聚集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地进行。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当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并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选聘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符合等级要求的裁判员担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是拟裁判项目参赛运动队的运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裁判工作公正性的,不得选聘。

举办者在体育竞赛开始前,应当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第三条 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 、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第九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第三章 竞赛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体育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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