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规程制定(体育赛事的竞赛规程)

heiwantiyu 22-11-04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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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 ***

原则:可行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 :1确定并标明竞赛的 *** ,如淘汰法,循环法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3确定名次和计分 ***

4对运动员违反的规定的处罚 ***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运动竞赛管理的基本 ***

运动竞赛管理的基本 *** :

1、确定并标明竞赛的 *** ,如淘汰法,循环法。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

3、确定名次和计分 *** 。

4、对运动员违反的规定的处罚 *** 。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体育竞赛规程根据比赛的目的任务和具体条件来制定,一般由主办单位指定专门人负责起草,经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后,送主管比赛的领导机关审批。竞赛结束后,该规程就无效。

运动竞赛的作用:

通过运动竞赛,可以宣传体育运动,吸引和鼓舞人们参加体育锻炼,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检查教学和训练工作质量,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

使观众受到高尚体育道德作风的熏陶与激励,振奋精神,增添乐趣,丰富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通过运动竞赛还可加强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的紧密团结,促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 *** 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 *** 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已备案的事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取消手续。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3日前如实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协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制定竞赛规程的依据包括哪些

制定竞赛规程的依据包括以运动竞赛计划为依据、以竞赛目的和任务为依据、以客观实际条件为依据。

1、以运动竞赛计划为依据

竞赛规程应依据单位、系统或省、市及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组织的竞赛计划来制订的。

2、以竞赛目的和任务为依据

竞赛规程应体现出运动竞赛的方针、政策和体育发展的远期目标与近期策略,有效地调整与推动体育的改革和投资方向。

3、以客观实际条件为依据

即当时的经费条件、场地设施和人员情况为依据,来制订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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