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突发事件案例(体育赛事意外风险案例)

heiwantiyu 22-11-05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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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叫停山地越野等赛事,叫停的原因是什么?

据媒体报道,2021年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刊登出《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相关体育活动的通知》,在通知中直接点名要求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这4类高危体育赛事运动。此消息在社交平台上也引起了众多网民们的关注与讨论。

部分网民认为,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有部分组织没有能力办此类高危体育赛事运动,却强行进行举办,最终给参赛选手带来的便是危险;也有部分网民认为,只要能够加大保护措施,此类高危体育赛事运动还是可以存在的。那么此次体育总局为何会叫停山地越野等赛事?以下笔者来讲讲自己的看法。

一、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的影响

此次通知下发的一个直接导火索便是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在甘肃白银马拉松事件中,有21名参赛选手遇难身亡,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大事故,归根结底是在于举办方没有提供及时且充足的保障措施,因此此事件导致了体育总局叫停山地越野等赛事。

二、我国部分举办方无充足保障能力

而在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等高危体育赛事活动中,实际上部分举办方并没有充足的保障能力,并不能够提供给参赛选手合理的医疗救护以及装备保障,他们举办此类赛事即是为了博眼球,提高当地的知名度。然而人命大于一切,没有充足的保护措施之下,高危体育赛事运动不宜存在。

三、体育总局未完全关闭举办渠道

而在相应的通知中,体育总局也并未完全关闭此类高危体育赛事运动的举办渠道,而是加大了对于举办方的资格审查以及相关措施完整度的审查,此类高危体育赛事运动存在即有它的理由,但是一定要做好相应的保障措施。

马拉松事故21死甘肃省委书记表态,本次事故究竟是人为还是天灾造成的?

甘肃白银马拉松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现场处置情况也牵动着无数国人的心。这么巨大的伤亡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委书记尹弘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救援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成立应急指挥部以及现场搜救、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

不仅如此,省长任振鹤也带领其他省级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亲自现场指挥。从以上安排来看,足见甘肃省委对此次事故的重视程度。

此次比赛共有172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却有21人死于这场比赛,死亡率达到12%,这足以打破体育比赛的吉尼斯纪录。21位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人们不禁要问,此次事故究竟是属于人为原因还是天灾原因造成的?

本人认为,虽然天气原因是导致运动员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比赛的组织方的不专业,工作的不细致才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比赛前,已有气象台对比赛时的天气做出预警提示。

本场比赛因为运动员遭遇到了极端天气,导致共有21名运动员遇难。据事后的新闻报道,在比赛之前,当地的气象台已经对比赛当天的天气做过预报,提示可能会碰到极端天气的侵袭,但非常遗憾的是,此次的天气预报并没有得到比赛组织方的重视。

比赛组织方的管理、协调等工作形同虚设。

我们常看到的马拉松比赛一般都是在城市中比赛,但本次比赛却不同于一般的马拉松,本次马拉松比赛长度为100公里,比赛的地点是在远离城市繁华区域,而且有较长距离的赛道是在荒山野岭上;另外本次比赛城市位于甘肃白银市,海拔比较高,运动员在比赛时,处于高海拔状态中,这对于运动员来说,也是一次极大的考验。

为什么赛事组织方的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呢?

1,马拉松比赛一般距离都比较远,考验的是运动员的体力和耐力,在这么长距离的比赛中,运动员的体力消耗会非常大,这时就需要及时对身体进行补给,为运动员提供能量,但不幸的是,此次比赛不知是组织方的疏忽还是基他原因,沿途的补给点非常少。

2,本次比赛运动员大多数时间处于高海拔的道路上,长时间处于高海拔的状态中,就会造成高原反应,身体缺氧。高原反应主要的症状是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心慌、气短等,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救治,人将会陷入昏迷,并可能危及生命。

估计多数运动员也没有想到这场比赛会是在高原上,应该也没有提前做好应对,而赛事的组织方显然也没有提前告知这一情况,这导致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对不及。

3,但也不能完全说赛事组织事的管理工作都没有做。据了解,在比赛刚开始时,组织方安排给每个运动员一条毛巾,但多数运动员在接到毛巾时的状态是不知所措的,他们根本不清楚给他们发这条毛巾是干什么用的,而且还为他们的比赛增加了困扰,这使得很多毛巾被运动员丢弃。

比赛组织方没有突 *** 况的应急预案。

这么大型的一场体育赛事,而且在比赛环境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比赛组织方应该在比赛前充分考虑到,可能在比赛中出现的各种突 *** 况,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但从这场比赛的过程和结果来看,比赛组织方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些,这些都是导致此场悲剧的根本原因。

此次比赛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甘肃白银也产生了较为不利的社会影响。极端天气只是自然现象,这个对于人类来说,我们没有办法去改变,但如果我们在比赛前能够充分到各种因素,在比赛中的工作能够做得再细致些,这场人为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此次事故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对于其他赛事的组织方也有不小的借鉴作用,但这样的经验教训的代价确实太大了。目前善后事宜正在有条不紊的处理中,同时也希望逝者安息!

从甘肃山地越野马拉松事故来看体育赛事主办方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本文是我2019年1月发布在我个人微信公众号的一片文章,当时仅作学术探讨。文中特别提出夏季马拉松比赛对天气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不幸的是,近日在甘肃举办的越野赛事还是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这再次敲响了安全办赛的警钟。以下是但是我的原文:

随着我国 体育 事业的发展, 体育 场馆的不断开放利用, 体育 活动的组织方式、参与人数、运动项目也迅速增加。丰富的 体育 活动在满足 社会 公众 体育 娱乐 需求的同时,其相伴而来的 体育 伤害问题也时常见诸报端。“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如果 体育 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能妥善应对,必将影响 体育 产业的发展和 体育 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

一、伤亡事故是一把悬在 体育 赛事上空的利剑

1. 体育 赛事的特性决定伤亡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

就 体育 赛事而言,很多项目非常注重对抗性和对身体的极限挑战,竞技行为本身页具有激烈性、戏剧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所以在 体育 赛事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伤害甚至死亡事故,特别是随着 体育 的竞技性不断增强,各类型伤害出现的频率和后果的严重性都比以往要大得多。此处我们谈的 体育 “伤亡事故”区别于一般的损害,主要指对赛事参与人的人身造成程度较深的意外损害情况,如较重的伤害、疾病或死亡。其伤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是故意,否则将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事故。

2.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往往影响恶劣

特别是大型 体育 赛事,往往吸引着来自全球各地大量的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 以及数量更为庞大观众、媒体人员和官员等,赛事的参与者动辄以万计, 甚至十万、百万计。在如此高度密集的人群、集中的时间、变化多端的气氛情绪下, 任何事故的发生, 都会对参与者以及主办方造成巨大的影响。通过现代媒体的实时报道,赛事事故很快便会传遍全国乃至全世界,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仅在物质方面,更会使得 社会 公众对主办方的能力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引发各种形式的危机。

3.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

一场 体育 赛事的参与者一般会有运动员、教练、裁判,也会有承办官员、组织管理者、经纪中介人员,还会有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志愿者,更不能缺少 社会 观众、嘉宾及媒体等等;赛事伤亡事故可能出现在比赛中,在运动员与教练、裁判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比赛外,在观众和管理者之间……不同主体、不同伤害行为甚至是纯粹个体突发意外的事件中,往往在各个参与人相互的成立的参赛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之间互相交缠,最终因果关系的查明和责任的承担将是摆在争议解决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部分法律问题

1. 体育 伤亡事故常见的原因

根据对 体育 伤害事故新闻以及法院案例中伤亡方的主张进行统计分析,一般引发伤亡事故的原因基本可以分为 体育 的内在风险、场地设施存在瑕癖、组织管理不到位、医务监督不力等方面。

2. 体育 赛事组织者法律责任的基础

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 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 条亦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 娱乐 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一般认为,赛事组织者除了应当做好赛事举办的相关事宜外,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之一,保障观众的组织和赛后疏导,控制观众情绪,引导观众友好观赛;第二,应当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者器械的安全性;第三,应当为运动员购置保险;第四,应当确保裁判的公平性等等。如果因为上述的原因导致运动员发生伤害事故,赛事举办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3. 体育 赛事组织者“无谓的抵抗”

实践中,绝大多数赛事组织者或其他 体育 经营管理人员喜欢使用免责条款或单方的免责声明,寄希望于依靠对方的承诺或者自己的一点提示就免除自己背负的安全管理义务,这无疑是一叶障目,自欺欺人。

根据《合同法》第40 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司法现状对赛事组织者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劝老人不要吸烟,老人情绪激动后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竟然都能以“公平原则”为由责令劝人者补偿死者家属1.5万人民币。“死哪讹哪”,“谁穷谁有理”的时代,一旦在 社会 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难免伤亡一方找出各种理由追究组织者的责任,而法院也往往出于息事宁人而乱和稀泥。

在 体育 赛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想摆脱自己的责任,需要 体育 组织者自身过硬和细致入微的管理能力。

三、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法律风险防范概要

但是 体育 赛事是有组织的活动, 体育 赛事的伤害事故亦有其规律可循,更有大量的经验可以借鉴的。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见的,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予以减轻、规避或转移。

1. 体育 赛事组织者防范伤亡事故法律风险的几个 ***

之一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配置全方位的 体育 保险。第二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和 体育 主管部门对场馆、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第三是 体育 赛事主办方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培训,第四是督促运动员、教练和裁判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 体育 道德意识。

2. 体育 赛事组织者的管理细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种类并不是无穷无尽的, 体育 赛事组织者需要做的是在可以预测的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虽然千差万别的 体育 活动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 如在确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确定 体育 中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主要考虑下列内容 :

(1)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

在 体育 实践中,大量免费开放的 体育 场所和免费进行的 体育 活动中出现的伤害经营者和组织者能否免责?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费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但是,对于大量免费或者非营利性的 体育 场馆和 体育 活动,完全无视其非营利性特征也不利于促进 体育 活动的开展。根据 体育 的特殊性和风险利益平衡负担的原则,可将安全保证义务人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作为首位需要考虑的标准。

(2) 体育 活动开展的特征。

其一,应考虑 体育 项目本身的特征。 体育 项目不同,风险也不同。对抗性的 体育 活动和非对抗性的 体育 活动相比,同场竞技类项目与非同场竞技类项目相比,风险可能更高,具有身体接触性、同场竞技性特点的足球、篮球、散打、摔跤等运动比慢跑、乒乓球、羽毛球更容易造成伤害。 体育 活动自身的危险性越大,原告遭受伤害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告承担的注意义务越高。

其二,应考虑项目参与者的特点。 体育 中的理性人标准是相当于领导者、教师、指导者或教练,这种假设的谨慎人的行为可能综合了主观的和客观的因素,包括体力特征、心理能力和技能,但有些参与者无法达到这一标准。首先,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损害的侵权行为需要有特别的规则,对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高。其次,对于参与 体育 的年老、残疾、肥胖等特殊体质者,经营者、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人。一般人应注意自己所处的环境特征,但如果该人是哑、盲、聋或其他残疾人,则经营者组织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知晓情况和风险。再次,对初学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高水平的参与者。最后,组织同场对抗时要考虑各方实力相当,否则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

其三、应考虑开展项目的气候环境等外界因素。 在室外举行的项目比室内项目要更多考虑环境的影响。如天气情况、赛道封闭、交通疏散、饮水供应、警示设立和医疗救助等。如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举办的 体育 活动比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更容易造成伤害,在夏季举办马拉松的组织者应对炎热天气引起的中暑和引发的猝死有所准备。

四、 体育 赛事伤亡事故组织者免于赔偿的司法案例

2 015年9月20日,郭某作为赛事第342号选手在参加北京国际铁人三项“奥运距离”赛事过程中猝死。该赛事系被告北京市丰台区 体育 局主办,美国国际管理集团(IMG)承办的赛事,已经连续四年在丰台区园博园举办,包含1500米游泳、40公里自行车赛和10公里跑步。2015年9月20日上午,郭某作为参赛选手完成1500米游泳之后开始自行车赛段,大概9点10分左右,郭某在自行车赛段10多公里处发生意外情况,后被送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731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郭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总计约60万元的赔偿。

被告的主要答辩理由:(1)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承办者之一,赛事组织严密、管理规范。被告参与承办的2015北京国际铁人三项赛赛事遵循国际惯例及中国铁人三项协会标准举办。 比赛基础设施方面的竞赛场地及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了充足的、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提供了安全保障、医疗救助、饮食住宿、通讯、交通、志愿者服务、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制定了详细的竞赛规则并在报名之前向 社会 公开,广泛告知赛事风险和内容,并为参赛运动员购买保险,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

(2)郭某在比赛中途 发生意外事故后,被告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 郭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的安全保障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参与承办的2015北京国际铁人三项赛赛事制定了详细的医疗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赛前组织管理阶段,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了审核。在比赛赛道设置医疗点,并配有急救车和急救摩托车随队机动救治,专业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医疗救护志愿者,分布在赛道上。 在原告于自行车赛道14-15公里处发生意外事故后,巡视员之一时间上报,启动紧急救助方案,并在最短时间内将原告送到医院,被告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并非严格责任,应该是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并不是绝对的注意义务。在原告突发意外情况后,被告根据以上情况,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

(3)郭某报名时签署了承认接受赛事中危险的免责声明,被告因为免责条款的存在而免除责任。 铁人三项是高强度的运动项目,活动本身存在固有的风险,而是否发生损害、发生怎样的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都是不确定的,参赛者在签订免责条款时已明确知晓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参加比赛的注意事项:参赛者自愿报名并签署责任书的行为表明其明知铁人三项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参加比赛所带来的后果 ,应属甘冒风险行为,根据免责条款的内容,损害后果由郭跃本人承担。

(4)原告已经获得保险赔偿及人道主义救助,因郭某的父母提出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IMG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在郭某 发生意外事故后,IMG公司、被告及赛事组委会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原告申领了中国阳光保险集团的保险赔偿 ,共计33万元。另外在郭某救治过程中,IMG公司与郭某家人签署了《郭守玉授权IMG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协议书》,为郭某家人垫付了88401.36元的人道主义救助。道义层面,死者为大,当尊重,IMG公司、被告在原告发生不幸事故后已经超越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尽力提供援助,不应再承担更多的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赛事举办方,在安全告知、组织安排、医疗救助、保险赔付等方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郭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则案例的其他启示:

1.如果赛事组织者规范管理赛事、管理制度完善、后勤保障到位等情况下,法院并非一成不变的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打铁还需自身硬。

2.这个案件还有一个背景是,北京市各个 体育 局早已施行法律顾问制度,相信在该案件的赛事以及赛事事故发生后的诉讼过程中,法律顾问对赛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诉讼中的答辩策略都有及时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在经济和文化多元化发展和互相冲击的今天, 体育 赛事所面临的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赛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赛事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对赛事风险的管理早已经是 体育 赛事经营管理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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