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规程制定依据(体育竞赛规则的制定原则)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751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 *** 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 竞赛组织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运动竞赛管理的基本 ***
运动竞赛管理的基本 *** :
1、确定并标明竞赛的 *** ,如淘汰法,循环法。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
3、确定名次和计分 *** 。
4、对运动员违反的规定的处罚 *** 。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体育竞赛规程根据比赛的目的任务和具体条件来制定,一般由主办单位指定专门人负责起草,经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后,送主管比赛的领导机关审批。竞赛结束后,该规程就无效。
运动竞赛的作用:
通过运动竞赛,可以宣传体育运动,吸引和鼓舞人们参加体育锻炼,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检查教学和训练工作质量,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
使观众受到高尚体育道德作风的熏陶与激励,振奋精神,增添乐趣,丰富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通过运动竞赛还可加强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的紧密团结,促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竞赛规程的依据与原则
在竞赛活动中,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共同协调和制约着运动竞赛的全过程。规程着重于竞赛的组织管理,规则主要是对技术规范以及确定成绩和有关场地器材条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综合性大型的竞赛,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达竞赛规程,使参加者能根据规程安排来调整训练计划,为参赛作好充分准备。基层的小型竞赛,也应在数月前印发,使参赛单位能根据竞赛规程的宗旨、内容和要求,组建队伍,确定竞赛和训练目标,积极准备,迎接比赛。在制订竞赛规程时,应遵照下述依据和原则。
制订竞赛规程的依据
1、以运动竞赛计划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依据单位、系统或省、市及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组织的竞赛计划来制订的。竞赛规程是多年度或年度(学校则以学年或学期)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某一次竞赛活动实施的具体法规。其内容可根据情况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修正。
2、以竞赛目的和任务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体现出运动竞赛的方针、政策和体育发展的远期目标与近期策略,有效地调整与推动体育的改革和投资方向。此外,对该比赛项目的训练指导思想、人才梯队建设和良好的赛风起着引导、促进及培养的作用。同时还根据国际、国内乃至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运动竞赛的需求,全面考虑竞赛的目的任务来制订规程。
3、以客观实际条件为依据:即当时的经费条件、场地设施和人员情况为依据,来制订竞赛规程。
制订竞赛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为使竞赛规程制订得科学、合理,保证竞赛的质量,应遵循下述主要原则。
1、可行性原则:竞赛规程所提出的比赛组织方案和内容,必须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在竞赛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财力和时间,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实施对竞赛过程更优化的设计和组合,以达到机构精简,工作效率高,竞赛效果好的目的。对群众体育竞赛项目的确定,要考虑到有群众特点的传统项目和近代体育项目,注意普及和提高、娱乐性和竞技性相结合。对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其时间、场地安排不能像正规的竞赛一样,应根据竞赛的规模、水平、参加对象及现有的场地情况灵活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场地条件来设置比赛项目的确定竞赛时间。
2、公平性原则:竞赛规程是参加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规范与准则,其内容应使全体参加者在客观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展开竞赛。无论是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当地所属的主队,或外来的客队,均应享受同等的待遇。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等同条件下进行竞赛,使比赛结果具有真实性。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参赛者的技术、战术特长,提高竞赛的质量和综合效益。 /FONT/P
3、稳定性原则:竞赛规程一经公布,就应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改。若规程中确有不合理的内容需要修正或补充时,须经制订部门尽可能在比赛前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影响到参赛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准备工作时,应征得多数参加单位的同意,方可变动。一般在比赛开始后,规程不能再改动,以保证规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应属主办单位。 /FONT‘’/P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保持规程的连续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与单项规程之间,不同单项竞赛规程内容之间,以及年度之间应连续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文字表达要简明准确,内容要详尽完整,切忌表达含糊,自相矛盾。
体育竞赛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 ***
原则:可行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 :1确定并标明竞赛的 *** ,如淘汰法,循环法
2具体的编排原则和 ***
3确定名次和计分 ***
4对运动员违反的规定的处罚 ***
5规定比赛使用的器材,运动员比赛服装号码等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第三条 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 、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第九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第三章 竞赛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体育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制定竞赛规程的依据是什么..?
1、场地: 五人制足球比赛场地为长方形,长度不得多于42米或少于25米,宽度不得多于25米或少于15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国际比赛场地面积应为:长38 ~ 42米,宽18 ~ 22米。场地应按平面图画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8厘米。较长的两条界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3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 (1)罚球区 以一每根门柱内侧为圆心,以6米为半径各画一弧线,一端与球门线相连,另一端与一条长3米、平行于球门线的直线相连,这两条弧线和一条直线与球门 线间的区域叫罚球区。 (2)罚球点在两条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6米处各做一清晰的标记,即为罚球点的正确位置。 (3)替换区要设置在替补席各半场的边线上,应画两条与边线垂直的、长度为80厘米的线(场内40厘米,场外40厘米),并且在每半场距中线3米远。当队员在替换过程中进入或离开场地时,他们应在这两条长度为80厘米的线之间进行。 (4)球门应设在两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内侧相距3米的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横木的宽度及厚度均应为8厘米,门柱与横木的宽度相等。 2.队员人数及队员装备: 一场五人制足球赛应由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5名,其中必须有1名为守门员。在比赛中任何一队因队员被罚出场,使得其场上队员少于两名时,该场比赛为弃权。正式比赛,都可使用替补队员。各队替补队员不得超过7名。 (1)队员的替换: 五人制足球比赛替换队员与十一人制有所不同,它可以在比赛未成死球时进行替换,叫做“机动替换”。“机动替换”时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a.离场队员必须从边线上的替换区内离场。 b.上场队员也必须从替换区进场,而且必须在离场队员完全跨出边线后方可 入场。 c.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d.替补队员入场后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 员,至此替换结束。 e.“机动替换”次数不限,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以重新上场替补其他队员。 (2)罚则:在比赛中进行“机动替换”,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还未完全离场时就进场,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由主裁判员令被替换队员离场,对入场的替补队员给予警告,并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如果替换队员未在替换区内进行,裁判员亦应立即停止比赛,由主裁判员警告有关队员,并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3)替换守门员:规则规定替换守门员须在死球时进行。守门员还可与任何其他场上队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主裁判员,亦应在比赛成死球时进行。 (4)队员装备:规则规定,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 a.队员通常的装备是球衣、短裤、球袜、护腿板及球鞋。球鞋只能是用帆布 或软皮革制成的训练鞋,鞋底应用橡胶或其他类似的材料制成。队员上场必须穿球鞋。 b.队员球衣上必须有号码,同队队员不得使用相同的号码; c.守门员可以穿长裤,其球衣的颜色应明显有别于其他队员及裁判员; d.护腿板应使用可以起防护作用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他类 似材料),并用球袜作部包住。比赛中如果没有计时员,则由主裁判员负责计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教练员可向助理裁判员提出暂停要求。 (5)暂停: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规定允许暂停。即每队每半场可有一次1分钟的暂停,并且要遵守下列要求: a.只有各队的教练员才有权向计时员提出暂停; b.比赛成死球时,计时员可用不同于裁判员的哨音或其他音响、信号暂停比 赛; c.暂停后,双方队员均应停留在场内接受指导,队员不能出专程人能停留在 与替补席平行的边线内,而且进行指导的人员也不能进入场内; d.如上半场未使用“暂停”,下半场也只能暂停一次。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指出,如全场比赛打成平局,按照竞赛规程需进行加时赛,在加时赛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