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

heiwantiyu 22-11-03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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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 *** 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经营国家实行强制性标准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九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四)器材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第十条 申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 *** 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应当在举办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专业人员,应当在核定项目范围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涂改、 *** 、租借及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第十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工作。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要改变时应当提前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体育及 *** 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第十九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保证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活动者应当爱护体育场所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 *** 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施全民健身、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和对揭发、检举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扶持、引导、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的方针,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相分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把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对培养优秀运动员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二)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行政许可。具体项目以国务院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为准。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设施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办事效率。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订立使用合同。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经营者索取财物、摊派费用和要求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或者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 *** 定价和指导价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邪教、体育、色情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活动。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 *** 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 *** 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 *** 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境外非 *** 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 *** 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 *** 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 ***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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