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赛事规程有哪些规定(体育比赛规程制定)

heiwantiyu 22-11-08 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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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第三条 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 、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第九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第三章 竞赛管理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体育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体育项目中的竞走比赛有哪些基本规则呢?

     赛跑是奥运会日程表上最伤脑筋的项目之一。还记得第28届奥运会上的赛场上,当澳大利亚选手完成了20公里的长跑,终于以领先的优势进入体育场时,因第三次犯规被无情地提前终止。这似乎是从天堂到地狱的时刻,运动员和观众都屏住了呼吸。由此可见竞走比赛的严峻性和技术水平的高难度。步行者使用不寻常的步法,这可能看起来不寻常,但它是受规则控制的。比赛有两条核心规则:之一,选手必须始终将一只脚踩在地面上;第二,从前脚着地的那一刻起,直到腿处于垂直的位置,腿必须是直的,膝盖不能弯曲。沿途有9名裁判,负责监督球员的任何犯规行为。他们不使用电子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评判,因为规则规定参赛者必须受到监督。

     当裁判看到步行者即将犯规时,提醒他一次。提醒通常通过向道路两侧的违例者显示白色标志来表示,然后由裁判通知裁判。如果三名裁判警告同一名球员,他或她将被罚下场。裁判员可以罚下在比赛中推搡或妨碍他人的运动员。在径赛中自愿离开赛道的选手不得继续比赛。除长度超过5000米的比赛外,运动员在径赛过程中不应接受帮助或建议。如果天气条件允许,超过5000米的比赛可以使用饮料和海绵。步行比赛的过程类似于马拉松,大部分时间都在道路之间,最后的冲刺是在体育场内完成的,这决定了步行比赛的开放比赛空间。

     但是由于竞走比赛比马拉松等比赛更具技术难度,所以在观赛过程中,观众更需要为选手和裁判创造良好的比赛空间,以免对比赛的公平裁决造成困扰。9个裁判沿途对选手的比赛进行监督评判,而运动员更需要全神贯注地投入到比赛当中,丝毫不能马虎。所以观众过于激动地加油助威,或因对裁判判决不满而情绪激动,都会对选手比赛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观众在加油时,要尽量按照选手的节奏进行。当选手比赛节奏被打乱时,就容易造成犯规。所以,观看竞走比赛时,记得要全力配合运动员和裁判。 国际田联曾对竞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以前规定,竞走选手被亮三次警告牌后,主裁判就让该选手退出比赛。

     现在,新规则依然保持三次警告后取消选手比赛的内容,只是警告牌颜色从白色变为黄色。新规则给予了主裁判更大权限,允许他在选手最终返回赛场后的特殊时段内,进行红牌终极处罚。受到主裁判处罚的选手立刻失去比赛资格,哪怕该选手事先没有受过任何警告。如果比赛是在场内举行,主裁判在最后100米的距离内享有一次性让犯规选手出局的处罚权。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 *** 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 竞赛组织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竞赛规程包括哪些内容

竞赛规程是由竞赛组委会或筹备组,根据竞赛计划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某一项(届)赛会的政策与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竞赛的名称、目的、任务、时间、地点、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竞赛的项目、组别、参加 *** 、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录取名次与奖励、报名和报到、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或未尽事宜以及本规程解释权的归属单位等。

竞赛规程的内容和 ***

竞赛规程的内容根据竞赛的性质、目的、项目特点来设定。大型的综合性运动会应先制订竞赛规程总则,再制定各单项的竞赛规程。总则主要确定举办运动会的宗旨,提出总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各单项比赛的一些共性内容。例如,举办单位、地点和时间,参赛单位,参加办法,参赛者资格等。各单项的竞赛规程,则根据总则的要求,设定具体内容,其内容不得与总则矛盾。竞赛规程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在具体制订时可根据各单项不同情况取舍与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管理,提高运动水平,促进教学、科研、训练工作,培养学生的竞赛组织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的项目、时间、地点、办法,应当结合学校教学、训练的特点确定。第三条 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体操(含艺术体操)、武术、游泳项目每隔四年举行一次比赛,每年比赛其中的两项。其它项目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可自行组织邀请赛。第四条 承办的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办该项目竞赛所需要的场地、器材、设施;

(二)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能力,能保证竞赛工作严谨有序,竞赛编排合理,并有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裁判队伍;

(三)能够确保运动员的伙食质量,并符合卫生标准;

(四)具备竞赛需要的住宿、交通、医疗、安全条件。夏季承办竞赛应有防暑措施。第五条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学生;

(二)必须是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单独招生办法入学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三)必须是各门基础理论课考试及格的学生;

(四)必须是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籍学生可以代表所在学校参加比赛。

成人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在比赛开始后,经查实运动员不符合参赛条件的,取消其比赛资格(集体项目取消全队资格)和所得名次,并停止参加下届比赛。对严重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责任。第六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使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任何人不得因比赛任意批准学生免修、免考基础论课。第七条 各项目比赛的正副总裁判长由国家体委选派;各参加单位可选派一名该项比赛的一级以上裁判。第八条 申请和承办体育学院竞赛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拟承办比赛的单位根据承办条件和要求,在赛前三年的四月就承办竞赛的时间和项目等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承办竞赛的单位,能否按计划承办,必须于赛前一年的五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报告;

(三)承办单位必须于赛前一年的十月草拟出承办项目的竞赛规程,征求各参赛单位意见修改后,于十二月报国家体育委员会审核下发;

(四)承办单位必须于比赛当年的三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交竞赛筹备工作的具体方案;

(五)竞赛结束后认真听取意见,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和成绩册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第九条 举办规定项目的竞赛经费,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人数,于赛前一个月一次拨给。此项经费包括承办单位为各代表队提供比赛前三天、后二天的大会食宿。

各体育学院自行组织邀请赛的经费,由承办单位与有关体育学院协商自筹解决。

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不得任意超员和提前到达赛地,编外人员一律收费。第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组织学生观看比赛,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参加竞赛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或组织调研活动。第十二条 为保证比赛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第十三条 田径、游泳项目设全国体育学院竞赛纪录,该两项纪录的设立和破纪录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承办竞赛和参赛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严禁铺张浪费。

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违反竞赛纪律的,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发布的《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各项目运动会的报名日期、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及奖励等具体问题,由承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对各竞赛项目的要求另行通知。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和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体育竞赛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 ***

体育竞赛规程的制定必须遵守体育法律、法规,否则无效。在缺乏体育法律、法规参照的情况下,可以自己规定本次比赛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尽量使参加竞赛的各方都能在机会均等、同等条件下进行比赛,只有建立在符合规则精神基础上的一致才是公平合理,才是机会均等。当然,做到绝对的机会均等也是有困难的,但竞赛组织者要为参赛者提供更大限度的机会均等的条件。

扩展资料:

体育竞赛规程根据比赛的目的任务和具体条件来制定,一般由主办单位指定专门人负责起草,经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后,送主管比赛的领导机关审批。竞赛结束后,该规程就无效。

其次,体育竞赛规程具有多样性特点。任何一种比赛都有自己的竞赛规程,比赛目的不同,竞赛规程就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体育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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