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生持枪抢劫银行(山东持枪抢劫案)

heiwantiyu 22-11-16 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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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自贡抢劫案:搞笑劫匪拿道具抢真钱,后来怎样?

2001年,在自贡市也发生一起持枪抢银行的大案,而且还被劫匪抢走了近2万余元现金。出乎意料的是,歹徒所持的枪支,事后发现,只是一把5元钱左右的玩具枪。

2001年1月7日,自贡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光大街上的一家银行遭到持枪劫匪抢劫。警方迅速行动,几分钟后赶到现场,但犯罪分子已经逃离。

通过案发之时柜台里的三名女职工的回忆,警方得知该名歹徒身材高大,带着滑雪帽。当时见歹徒持枪踹开门进入柜台里面,三人皆受到惊吓,不敢动弹。

为了恐吓职员拿钱,劫匪还对其中一人开了一枪。抢走1万8千余元之后,劫匪迅速跑出银行。

当警方案发现场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那名中枪的职员并无大碍,同时在现场警方还发现了玩具枪上掉下来的枪管。

显然,劫匪所持的枪实为玩具假枪,当时在小卖部里大概只要5元左右即可购得。

但是,持枪抢银行,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很坏,所以不管是真枪还是假枪,歹徒都必须被缉拿归案。

2001年1月9日,警方找到了劫匪逃跑时坐的之一辆出租车司机。

据该司机回忆,当时这个奇怪的客人要自己兜兜转转转到了好几个地方,但只在川西南矿区下了车,走到了里面没两分钟又出来,上车先说去内江,后来又说去白马。

到了白马收费站的时候,此人又下车,搭上路边的一个货三轮走了。

经过一番寻找,警方终于找到了这个货三轮司机,司机告诉民警,犯罪嫌疑人是在内江长途汽车站下的车。

长途汽车站人流动动性大,犯罪嫌疑人究竟去了哪里一时之间难以判断。

幸运的是,虽然犯罪嫌疑人行踪不见了,但其身份却已经被证实。

在川西南矿区调查的民警从当日值班的门卫处得知,当日门卫的一个熟人交给了自己2千多元,要自己帮他还给另外一个人,然后就走了。

此人名叫李某,当门卫看到警方提供的模拟画像之后,更是十分肯定就是此人。

随即,警方又对李某的家人展开调查,得知李某可能正在安岳县一个姓周的朋友家里。

马上,警方便赶赴安岳,果然在周某家将李某抓获。

被捕之后的李某起初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拒不承认,但民警接着便在周某家中的猪圈里,搜出了赃款。

最终,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也终于承认了自己假枪抢银行的犯罪事实。

回看这期案件,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一来被抢金额不高,二来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泯灭人性,没有伤人性命。

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也说,回想起来自己也很害怕,自己只在电影电视上看过这种场面。犯下此案,不论是不是一时冲动,李某也最终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违法犯罪必然受到严惩,之一次可能只是拿假枪开枪吓人抢银行,如果没被严惩,第二次就可能拿真枪杀人抢劫。以儆效尤是必要的,记住,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是零容忍的。

郑州12.9特大银行抢劫案

2000年12月9日下午4时50分,河南省会郑州市金融中心地段,一马路银基商贸城一楼大厅的广东发展银行银基营业部发生震惊全国的“12.9”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当时4名手持 *** 的歹徒闯入营业大厅,用爆炸装置炸碎营业柜台上方的防弹玻璃后,跳进营业柜台,将营业部的208万元人民币装入两个蓝白相间、红色镶边的编织袋,携款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歹徒开枪将银基商贸城一保卫人员打死。

郑州 "12·9"特大抢劫银行案发生后,河南省及郑州市警方迅速展开缜密调查,并发动群众协助破案。郑州警方表示,对提供线索直接破案者将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12·9”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件被公安部确定为2000年全国第二号大案。

地处中原腹地的郑州市交通便利,人流密集,市场活跃,商贸繁荣。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也看中这些有利条件,伺机瞄准这里的作案目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1997年以来,抢劫银行案件在郑州市连续发生多起,一系列大案震惊全国。

1997年11月19日,位于郑州市淮河路的电信分局营业厅发生持枪抢劫案,3名犯罪嫌疑人戴头盔、持 *** ,抢走现金37万元;1999年3月3日,郑州市交通路建设银行铁路支行储蓄所发生抢劫案,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手持铁锤等作案工具将柜台玻璃砸坏,抢走现金5万元,并在逃离现场时引爆了携带的一爆炸装置;1999年12月5日,位于郑州市中药城的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储蓄所再次发生抢劫案,被抢走现金200多万元。

在“12·9”案中安装并引爆爆炸装置的头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书海,在部队专业回农村后,曾担任过民兵营长,熟练掌握爆破技术。以其为首的这伙犯罪分子为了非法获取巨额资金,把侵害的目标明目张胆地指向现金最为集中的金融部门,不惜铤而走险,公然抢劫银行,而且选择在郑州市最繁华地区、最繁闹的时间作案,气焰十分嚣张。这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开蔑视,也是对各级党委、 *** 和公安机关的公开挑战。

参与“12·9”案件的作案人员多达8人,且系家族式犯罪团伙,交错作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除张书海、王雨夫妇外,还有张书海的一个妹妹张玉萍和张洪超(张书海的大儿子)张小马(张书海的侄子)以及张世镜(张洪超的同学)张大国(张世镜的父亲)乔红军(张洪超的同学)等。他们作案时使用了铁锤、 *** 和 *** 包等作案工具。

一桩刑事案件为何这样牵动人心?

抢银行时,为什么不使用外人,而使用了自己最亲近的人?一是张书海认为: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最亲的人才是最可靠的;二是由于张书海不善与人交往,并没有多少朋友;三是他自信公安人员抓不住他的把柄,他不会落入法网,用自己的亲人可以多挣点钱。

“12·9”大劫案之后,由于张书海过于自信他及同伙在案发现场什么把柄也没留下,他在老家待了一段时间后,不顾儿子等人的劝说又回到了郑州,并准备再次实施抢银行。

当数百把手电筒的光束划破伏牛山的夜空,追捕大军在崇山峻岭深处将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生擒,震惊全国的郑州“12·9”特大系列抢劫银行案终于胜利。看守所里,不可一世的首犯张书海失去了往日的自信,神机妙算的张世镜黔驴技穷,一副可怜相,其他的犯罪团伙成员也都一个个耷拉着脑袋。从他们的供词中可以看出,如果郑州警方不给他们的罪恶行径划个休止符号,他们那狂妄和贪欲之心还会制造出新的人间惨剧。阅览“12·9”案件,如同读一部巨著,越读越觉得蕴含丰富,意味悠长,有很强的震撼力。

邢台一男子持塑料枪抢劫银行,他是否会被判刑?

邢台一男子持塑料枪抢劫银行,具体能不能被判刑还要等待警方的公布。11月27日,邢台市南和区的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辖区内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案件,引起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警方展开调查,下午十九时,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民警在朱某某的住所内缴获一把塑料仿真手枪。目前,朱某某已经被警方抓捕归案,但是有人说朱某某精神状态不正常,具体会不会被判刑,还要等待警方的结论。

一、案发过程。

警方已经调取了银行的监控,从现场的监控来看,当时银行大厅里面有不少人在办理业务。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在自助机旁帮助一名男子进行操作,这个时候,一名身穿绿色上衣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手枪出现在监控视频中,拉走了这位银行工作人员。女子成功脱身之后,这名男子随后就离开了大厅。

二、该男子可能精神不正常。

虽然这名男子持枪劫持了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但是从监控视频来看,当时周围还有其他几名正在办理业务的人眼,但是并没有引起大家的恐慌,现场也没有出现太大的慌乱,根据银行现场工作人员的描述,这名男子的精神似乎不太正常,他所拿的那把手枪,一眼看上就就能分辨出来是假的,所以并没有引起周围人太大的恐惧。

三、警方已经将该男子抓获。

男子离开后,就有人 *** 报了警,警方当天就将朱某某抓获,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警方并没有公布调查结果,所以这件事情具体怎么定性,还要等待警方发布通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算是这名男子再需要钱,也要合理合法的去赚钱,如果是男子精神有问题,家人也应该看管好。

山东济宁施庄杀人抢劫案

杀人抢劫的,视具体案情,可能涉嫌抢劫罪,或同时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于所发生的杀人抢劫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银行能判刑多少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山东发生持枪抢劫银行,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银行触犯山东发生持枪抢劫银行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状况应该不会判处死刑,具体怎么判有法院看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山东发生持枪抢劫银行他 *** 抢劫公私财物山东发生持枪抢劫银行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示例:于双戈抢劫银行案

于双戈抢劫银行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市之一宗持枪抢劫银行案。1987年,上海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大案,一个叫于双戈的青年持枪抢劫了上海东体育会路的一家储蓄所,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之一宗持枪抢劫银行的大案,这在当时轰动了全国。

于双戈本来是海运公安分局乘警,后来因为贩卖走私烟而被调到上海市公交公司当了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因体育负债起意抢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潜入上海海运局“茂新”轮航警值班室,盗得五四式手枪两支、 *** 式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已及手铐。

其后将脏物藏匿在家中和朋友徐根宝处。11月16日上午,于犯持枪到位于虹口大连西路562号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储蓄所打劫。在银行工作人员启动报警系统后,于犯慌忙中朝柜台里的女出纳员朱亚娣开枪,朱当场死亡。在未抢得钱财情况下,于犯仓惶逃跑到了女朋友蒋佩玲住处。

于在得到蒋的资助下逃往宁波。11月23日,于犯在宁波落网,随后将蒋和徐分别供出,致二人均被逮捕。

12月4日法庭公开审理于双戈盗窃枪支、抢劫银行案,判处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9日开庭审理蒋佩玲、徐根宝包庇、藏匿赃物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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